甯永鑫
上期針對在台大醫院所誕生的「全亞洲首例量身訂作的救命寶寶」,所牽涉到的人工生殖技術作了簡介,也提出了與這些技術相關的教會訓導的基本立場;本期將對所涉及之倫理問題予以答覆,希望讀者對於這項技術背後所帶來的嚴重倫理問題,能夠正視。
教會訓導對人工生殖及其相關技術的基本立場與答覆
教廷信理部於1987年頒佈了一份極為重要的訓令《生命的恩賜: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Donum Vitae: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Replies to Certain Questions of the Day》)。在這份訓導文件中,教會指出人工生殖技術所涉及的基本價值與基本權利有二:
一)、使人類生命開始存在的基本價值,以及每一個人從受孕至死亡的期間都享有生命的權利及肉體的完整性。
二)、人類生命在婚姻中傳衍的特性的基本價值,以及在家庭和婚姻制度中,子女擁有由父母生育的權利。為了維護這兩個基本價值與權利的尊嚴與神聖性,對於有關人工生殖技術所使用的方法上,教會提出了幾個作為倫理判斷的基本原則,以下筆者將說明這些基本立場,並答覆有關「救命寶寶」所涉及之倫理問題。
1)、人類生殖必須在婚姻關係中發生,一個孩子的孕育過程不應該被生殖技術所取代:教會訓導多次在論及有關婚姻與人類生殖時強調,在夫妻性行為中的雙重意義:「結合的意義」與「生育的意義」,是天主所定的不可分割的關係,人不能隨意加以破壞。同時,藉著這不可分割的雙重意義,在性行為中夫妻結為一體,按照銘刻在男女本性上的律法,產生新的生命。
因此,一個孩子的成孕,應該在夫妻的性行為中發生,而非經由人工技術的過程。以IVF所進行的受孕是技術控制受孕的結果,這種受孕並非經由夫婦契合的特有行為去完成,也非其特有行為的體現和結果。
人工生殖的行為不僅導致夫妻間身體語言和彼此共融的意義及價值上的分裂,同時也侵犯了孩子是「生命的恩賜」的尊嚴,將孩子降格為科技的產品。
2)、人工生殖技術蓄意剝奪了婚姻行為中的結合意義,在客觀上造成婚姻關係與婚姻意義的分裂。如果科技方法有意取代婚姻行為,則屬不道德:人工生殖所追求的生育,並非屬於夫妻共融的特有行為的果實,換言之,人工生殖的過程中,只有生育的意義,而並無結合的意義。
在每次性行為中,夫妻雙方藉由肉身與靈魂的共融,在身體語言中表達他們的愛情,這愛情兼具「夫婦的意義」和「父母之道的意義」,而在此愛的結合中,孩子真實的成為夫妻結合之愛的果實。
因此,IVF及其相關技術之使用,使得人類在孕育下一代的過程中,在客觀上其應有的完整性已受損害,這種完整性就是作為婚姻行為的結果,即夫婦在其中「與天主合作,繁衍新生命」。
3)、無辜者的生命權,「從受孕的一刻直至死亡」,是不容侵犯的;這意味著接受造物主賦予生命恩賜的人不容侵犯。
在通常實行試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環境中,有部份人類生命遭受毀滅,此舉違背了教會始終堅持的有關非法墮胎的教理:從受孕的一刻開始,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應受到絕對的尊重,因為人類是世界上唯一依據天主肖像而受造的生物;人類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從一開始便牽涉「天主的創生行動」,而且永遠與靈魂的主宰造物主保持特殊的關係。
只有天主才是從始至終的生命主宰:在任何情形之下,沒有人可以自稱有權直接毀滅無辜者的生命。也就是從受精卵形成的時候開始,就須受到無條件的、人類軀體和靈魂在道德上應受的尊重。從受孕成人的時候開始,就應受到尊重,被當作一個人(位格),雖然以IVF技術製造胚胎形成懷孕的過程不獲認可,但在任何情形下來到世上的孩子(胚胎)都須受到接納,其本身的生命尊嚴也毫無喪失;從那時候起,其人權,尤其是每一生命不容剝奪的出生權,須得到保障。
這一「絕對不可殺害無辜者」的教理,已為答覆生物醫學與人工生殖的發展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準則。
4)、如果有關的診斷目的在於尋求胎兒(或胚胎)是否畸形、或患有遺傳疾病而施行墮胎(或銷毀),則這種診斷屬嚴重違反道德律,診斷的不良結果不應等同宣判死刑:使用PGD技術「篩選」胚胎,而在證實胚胎基因不正常或HLA不同型(不符合移植需求)時將其殺死(銷毀),就是嚴重違反道德律。
如果配偶、親屬或任何醫療人員贊同或直接參與此一以消滅基因不正常或不符合移植需求的胚胎為目的的診斷,同屬違反道德律。
所有的胚胎皆享有相同的人權與生命尊嚴,不論其是否基因異常或「不符合需要」。每一個人均應受到尊重,不能為了別人的利益,而被降格為一種可利用及可被犧牲的工具。因此,蓄意毀滅任何由IVF技術所產生的胚胎,特別是「減胎」的行為,是非常嚴重的不道德。
5)、某些企圖影響染色體或遺傳因素的措施,如果是為了按照意願選擇性別或其他優生因素而製造人,乃屬違背人性尊嚴及其完整和身份:在「救命寶寶」的例子中,先使用IVF製造出一些「候選」的胚胎,再運用PGD技術「篩選」,排除掉那些基因不正常的、不符合未來移植需求的胚胎。最後,一位健康而符合需求的「捐贈者」被刻意「訂做」而出生。她來到世上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救她的哥哥,而非人類本性上傳衍後代的意義。
這種為了某些利益,而將人類生命「物化」、「工具化」;透過各種技術,恣意篩選基因,並操縱生死大權,自行賦予生命或下令處死,這和當初納粹德國的暴行無異,是一種徹底的「優生學」。
因此,決不能為了人類未來的某些利益,而予以認可這種行為。每一個人無論其健康與否,都必須受到尊重,即是自生命肇始時,他/她的生存權利和生命尊嚴就應受到尊重。
生命是恩賜,而非人工技術下的產物
每一個新生命的來臨,都是天主恩賜的禮物,是具有人性尊嚴的位格生命,需在父母最深刻的愛中被孕育及照顧,無法借由第三者來達成。一個新生命的存在不僅需要父母的渴望與意願,同時也需要天主的臨在。「夫婦性愛結合的生殖過程」之所以尊貴,不但是因為具有結合及生育兩個不可分的幅度,更重要的是天主親自臨在於整個生殖過程中,並因著「給予生命」的愛,將一位新的生命─「孩子」恩賜給結合的夫婦,作為他們愛情的標記與禮物。
因此,只有盡力避免外力介入婚姻關係與人類生殖,才符合夫婦成為一體的許諾;也只有經由夫婦性愛結合而孕育的個體生命,才是「愛的給予」與「生命的給予」交織而成的結晶。
令人擔憂的是:隨著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及世俗文化的強大影響,「死亡文化」總是藉由想要「一個健康的孩子」、「救命寶寶」等等,看似合理的理由下悄悄蔓延。藉由不客觀的媒體報導,當代社會幾乎已經開始有接受人工生殖與優生學的趨勢。
置身於這樣的氛圍下,若人們無法完全了解人類生命的尊嚴與婚姻家庭的本質,這些物化人類的生殖科技(例如IVF與PGD技術)雖然從「令人同情」的理由開始,但實質上卻完全忽略了受孕過程中,所應該尊重的人類生命的尊嚴與婚姻家庭的本質,而家庭和個人的靈性尊嚴也無疑將會逐漸被破壞殆盡。
在「救命寶寶」的例子中,我們看到了一個「死亡文化」的清楚事實。其中最明顯的是對胚胎(最弱勢的無辜生命)的不尊重與傷害,為了達至生育一個「救命寶寶」的目的,十六個胚胎被製造、篩選,在犧牲了十五位生命之後,最後只存留下一位。這樣的景況真是充滿諷剌─為了「生」所從事的行動,竟反而造就了「死」的事實,同時還加強了當代墮胎文化的肆虐。
而這一切,在在提醒我們:若沒有勇氣在「能做到什麼就做什麼」的科學角度之前、先考慮「應該做什麼」的道德責任;人類生命的根基與生殖的意義,將遭受以一些「令人同情」的理由,而被物化生命與優生學的「死亡文化」危害。
我們若希望建立道德真理,以保護人類生命的尊嚴與婚姻家庭的本質,就必須保障人類受孕過程的尊嚴。也就是說,在孕育一個新生命的同時,不但不能「篩選」他們,更必須為此小生命提供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IVF與PGD技術在本質上使得父母的角色變得豪無意義,也漠視孩子的生命尊嚴,其過程更漠視天主在受孕過程中的角色,即一個新生命,應該是來自造物主的恩賜,而非人工技術下的產物。
附註:
信理部《生命的恩賜: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Donum Vitae: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Replies to Certain Questions of the Day》, 1987,2,22.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documents/rc_con_cfaith_doc_19870222_respect-for-human-life_en.html
《生命的恩賜》,II,1,4.
參閱 保祿六世《人類生命》通諭 12,Humanae Vitae, 7,25, 1968.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paul_vi/encyclicals/documents/hf_p-vi_enc_25071968_humanae-vitae_en.html
《生命的恩賜》,II,4,6.
《生命的恩賜》,序言,4,5;I,1;II,5.
《生命的恩賜》,I,2.
《生命的恩賜》,I,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