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懷仁基金會
  • 鲁汶中心
    • 魯汶南懷仁研究中心
      • 中心介紹
    • 研究出版介紹
      • 英文研究出版
      • 中文研究出版
  • 台北中心
    • 台北南懷仁研究中心
      • 中心介紹
    • 中華南懷仁文化交流協會
      • 協會介紹
    • 獎學金與培育計畫
      • 宗旨
      • 中華學苑國內助學金
      • 海外獎學金
      • 培育補助計畫
      • 南懷仁基金會申請項目暨時間表
    • 培育課程
      • 2019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8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7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6聖體服務員培訓
      • 聖體服務員培訓
    • 發展計畫
      • 地方教會及社會發展計畫
    • 見證觀點
      • 見證雜誌
      • 見證出版
      • 華明出版
    • 協助合作
      • 協助合作
  • 仁義書苑
    • 魯汶仁義書苑
      • 介紹
  • 關於我們
    • 南懷仁基金會
      • 介紹
    • 南懷仁基金會
      • 歷史沿革
    • 南懷仁基金會
      • 基金會宗旨
    • 南懷仁基金會
      • 基金會計畫
    • 地方教會與教區發展計畫
      • 地方教會教區發展
  • 最新消息
  • 出版訂購
    • 中文研究出版
      • 懷仁叢書
      • 見證出版
      • 華明出版
    • 英文研究出版
  • 見證網誌
  • 學術研究
  • 贊助支持
    • 了解並支持我們的計畫
      • 贊助支持我們
TW
|
简体中文
|
English

喀爾文教派

  • 首頁
  • 見證網誌
  • 見證網誌
  • 專題
  • 淺說天主教歷史-西歐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 范京生編著

見證網誌

  • 見證網誌
    • 專題
      • 《中國 吾心之重》 讀後感
      • 淺說梵二大公會議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西歐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第二卷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第一卷 范京生編著
      • 紮根了沒?
      • 移動的教會
      • 自發自傳-教友團體自發性福傳的經驗分享
      • 牧民現象-華人教會牧靈福傳的現況與挑戰
    • 華人教會
    • 學者分享
    • 福傳追憶
      • 邊疆公教社會事業
      • My Life 我的故事-常令我驚喜的生命
    • 主編的話
      • 主編的話
      • 目錄
  • 天路行腳
    • 天路行腳之台北回眸
  • 傳揚主道
    • 傳揚主道之美麗腳步
  • 主日講道
    • 2026
    • 2025
    • 2024
    • 2023
    • 2022
    • 2021
    • 2020
    • 2019
  • 華人觀點
    • 懷仁通訊
    • 好書推薦
    • 懷仁之驛
  • 見證雜誌2015
    • 見證雜誌簡介
    • 2015年5月 (Vol. 45 No.445)
    • 2015年3月 (Vol. 45 No.444)
    • 2015年1月 (Vol. 45 No.443)
  • 見證雜誌2014
    • 2014年11月 (Vol. 44 No.442)
    • 2014年09月 (Vol. 44 No.441)
    • 2014年07月 (Vol. 44 No.440)
    • 2014年05月 (Vol. 44 No.439)
    • 2014年03月 (Vol. 44 No.438)
    • 2014年01月 (Vol. 44 No.437)
  • 見證雜誌2013
    • 2013年11月 (Vol. 43 No.436)
    • 2013年09月 (Vol. 43 No.435)
    • 2013年07月 (Vol. 43 No.434)
    • 2013年05月 (Vol. 43 No.433)
    • 2013年03月 (Vol. 43 No.432)
    • 2013年01月 (Vol. 43 No.431)
  • 見證雜誌2012
    • 2012年11月 (Vol. 42 No.430)
    • 2012年09月 (Vol. 42 No.429)
    • 2012年07月 (Vol. 42 No.428)
    • 2012年05月 (Vol. 42 No.427)
    • 2012年03月 (Vol. 42 No.426)
    • 2012年01月 (Vol. 42 No.425)
  • 見證雜誌2011
    • 2011年11月 (Vol. 41 No.424)
    • 2011年09月 (Vol. 41 No.423)
    • 2011年08月 (Vol. 41 No.422)
    • 2011年07月 (Vol. 41 No.421)
    • 2011年06月 (Vol. 41 No.420)
    • 2011年05月 (Vol. 41 No.419)
    • 2011年04月 (Vol. 41 No.418)
    • 2011年03月 (Vol. 41 No.417)
    • 2011年01月 (Vol. 41 No.416)
  • 見證雜誌2010
    • 2010年12月(Vol. 41 No.415)
    • 2010年11月(Vol. 41 No.414)
    • 2010年10月(Vol. 41 No.413)
    • 2010年09月(Vol. 41 No.412)
    • 2010年08月(Vol. 41 No.411)
    • 2010年07月(Vol. 41 No.410)
    • 2010年06月(Vol. 41 No.409)
    • 2010年05月(Vol. 41 No.408)
    • 2010年04月(Vol. 41 No.407)
    • 2010年03月(Vol. 41 No.406)
    • 2010年01月(Vol. 41 No.405)
  • 見證雜誌2009
    • 2009年12月(Vol. 40 No.404)
    • 2009年11月(Vol. 40 No.403)
    • 2009年10月(Vol. 40 No.402)
    • 2009年9月(Vol. 40 No.401)
    • 2009年8月(Vol. 40 No.400)
    • 2009年7月(Vol. 39 No.399)
    • 2009年6月(Vol. 39 No.398)
    • 2009年5月(Vol. 39 No.397)
    • 2009年4月(Vol. 39 No.396)
    • 2009年3月(Vol. 39 No.395)
    • 2009年1月(Vol. 39 No.394)
  • 見證雜誌2008
    • 2008年12月(Vol. 39 No.393)
    • 2008年11月(Vol. 39 No.392)
    • 2008年10月(Vol. 39 No.391)
    • 2008年9月(Vol. 39 No.390)
    • 2008年8月(Vol. 38 No.389)
    • 2008年7月(Vol. 38 No.388)
    • 2008年6月(Vol. 38 No.387)
    • 2008年5月(Vol. 38 No.386)
    • 2008年4月(Vol. 38 No.385)
    • 2008年3月(Vol. 38 No.384)
    • 2008年1月(Vol. 38 No.383)
  • 見證雜誌2007
    • 2007年12月(Vol. 38 No.382)
    • 2007年11月(Vol. 38 No.381)
    • 2007年10月(Vol. 38 No.380)
    • 2007年9月(Vol. 38 No.379)
    • 2007年8月(Vol. 37 No.378)
    • 2007年7月(Vol. 37 No.377)
    • 2007年6月(Vol. 37 No.376)
    • 2007年5月(Vol. 37 No.375)
    • 2007年4月(Vol. 37 No.374)
    • 2007年3月(Vol. 37 No.373)
    • 2007年2月(Vol. 37 No.372)
    • 2007年1月(Vol. 37 No.371)
  • 見證雜誌2006
    • 2006年12月(Vol. 37 No.370)
    • 2006年11月(Vol. 37 No.369)
    • 2006年10月(Vol. 37 No.368)
    • 2006年9月(Vol. 37 No.367)
    • 2006年8月(Vol. 36 No.366)
    • 2006年7月(Vol. 36 No.365)
    • 2006年6月(Vol. 36 No.364)
    • 2006年5月(Vol. 36 No.363)
    • 2006年4月(Vol. 36 No.362)
    • 2006年3月(Vol. 36 No.361)
    • 2006年2月(Vol. 36 No.360)
    • 2006年1月(Vol. 36 No.359)
  • 見證出版品
  • 華明出版品
喀爾文教派
(Calvinism)
 
  在宗改運動中,首先茁壯成型的「路德教派」,在其發展過程中的優勢突破條件──日爾曼民族主義的訴求和本土德文語言的使用──也將它侷限在一個地域性和文化性的範圍之內。
 
  後起之秀的喀爾文,對於新教改革運動能突圍外傳,最獨特的最大貢獻,就是他著作的《基督宗教原理》(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它整合並融入了此運動的各個基本元素。
 
  1536年的拉丁文首版,立即成為暢銷書。各次的再版(1539、1543、1550、1553、1559)都有所修正,且大幅度地增添。上帝的全能(sovereignty of God)和聖經乃信仰權威的基礎,是本書的核心重點。
 
  「上帝全能」的神學基礎,演繹出喀爾文所獨特的「預定論」(predestination)──「獲選者」(the Selected,來世得救贖者)乃是出於全能者上帝的預定(類似華語的「命中註定」)。日後,該教派信徒勤奮工作累積財富,以之榮耀上帝,也彰顯其乃是個「獲選者」的記號。這種工作倫理的現象,呈現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遂成為西方資本主義發展茁壯的精髓。
 
  喀爾文在詮釋(interpret)聖經時所使用的技術性指標原則,逐漸適應和配合在日內瓦日漸茁壯的中產階級的需要。首先,解除了對「放款不得取息」的傳統性釋經的桎梏。金錢資本遂能累積、運用、獲利,這是資本主義發展的基礎。當地業已成型的銀行業者,和來此避難的各國工商業者,遂能在經商致富的同時,也能問心無愧地成為一個「好基督徒」。
 
  《基督宗教原理》的法文譯本,首版於1541年,並分別於1545、1551,和1560年再版。荷蘭文譯本,於1560年出版;英文譯本,1561年首版;德文譯本,於1561年首版;西班牙文版,則遲至1597年始問世。
 
  茲以法文版本為例,略加說明其影響力。首版不到一年,巴黎市政當局即懸為「禁書」──沒收,或自動報繳。1542年,在盧昂(Rouen)曾有一人因出口引述了該書的內容,而慘遭處死。1545年,法國當局公佈的法語條目(titles)的「禁忌」中,幾乎有一半的內容是出自該書。巴黎的書商群情憤慨,並嚴正抗議──相關的這些書,如果一律禁售,他們就全要失業了。
 
  縱然,日內瓦當局確曾「輸出」宗教改革的「革命」至法國境內,尤其是毗鄰的法國東南部;也曾慷慨地庇護來自英格蘭和低地的「宗教難民」,但畢竟,喀爾文本人只不過是日內瓦這個小地方的教會的牧者而已。該書的廣大讀者,由於對這本書的認知,從而信任他,並從書中尋求指點,才是產生最大影響力的來源。
 
  因此,1550年代以後的日內瓦,是宗教改革運動發展上,第二個階段的重心。
 
  喀爾文向西歐各地「輸出」宗改的計劃,於1557年獲得日內瓦市議會的應允,但條件是「匿名」,以免引發干涉國際政治的困擾。至1562年,法國全境即有1785個聚會團體,其牧師和傳道者均來自日內瓦。1561年,以海德堡(Heidel- berg)為中心的巴拉丁地區(Palatinate),成為喀爾文派在日爾曼民族區域內的第一個「橋頭堡」。雖然,其地域性主導的地位,因新任領主的恢復路德教派而喪失,但喀爾文派已然站住陣腳。
 
  曾流亡日內瓦數年的諾克斯(John Knox)於1559年返回蘇格蘭(Scotland)後,在各方條件的配合下,仿傚日內瓦的教會,徹底改造了蘇格蘭的教會,奠定了「長老教會」(Presbyterians)的基礎。
 
  同時返回英格蘭的這批「宗教難民」,在英國國教日漸成型的壯大聲勢中,發展出一群「異議」的「清教徒」(Puritans)黨。1620年11月搭乘五月花號帆船抵達北美新大陸的「清教徒」,就是他們的一支。
 
  此外,在爭取獨立的革命運動的基礎上,荷蘭(低地國Low Countries的北部地區)於1580年代已是喀爾文教派的地區了。
 
【註釋】
 
褚文利(Ulrich Zwingli, 1484–1531)的宗教改革──
 
  褚文利是瑞士人,早年曾在維也納大學接受人文教育,是天主教會的神父,也常自稱是瑞士的愛國者(patriot)。1518年,任職蘇黎世教堂的主任神父。他同情馬丁路德的觀點,也反對在瑞士境內關於「贖罪」(indulgence)的宣講和募款活動。他於1522年正式和天主教會絕裂──他拒絕遵守耶穌復活節前40天的傳統「守齋期」(Lenten), 因為在聖經內找不到明文的證據。
 
  和路德的觀點一致,他也堅持「聖經乃是宗教信仰的唯一根源」(亦即,Bible alone的教理)。在此基礎上,他主張:
 
  拒絕神父的「守貞」誡律(clerical celibacy)。後來,他自己也結婚了。
 
  宣稱「彌撒」(Mass)和「聖體」(Holy Eucharist)僅具「象徵」意義(only symbolic importance)。
 
  堅持「會眾」(congregation,亦即,該教堂所轄的全體信友)主權論──每一群「會眾」可以為他們自己決定有關宗教信仰的議題。
 
  這個「會眾主權」的概念──相對於天主教會傳統的以及路德教派也承認的地域管轄權(territorial idea)──極為調適於當時瑞士的政治、社會現況(各自獨立自主的「自由市」,如蘇黎世等)。因此蘇黎世的市政官員接納他,由他主導宗改行動。
 
  日常的宗教生活(practices),皆以市議會命令的形式去規範。教士們只能教導(preach)聖經內有明文根據的內容,其餘的均應除掉。因此,守齋(fasting)、煉獄(Purgatory,亦即,「贖罪」的神學依據)、教士獨身制(celibacy)、和對聖人的敬禮等,均被視為「不合信仰」(an abuse of the pure faith)。而其它有所牴觸的天主教傳統,一概禁止。信眾參與的彌撒,僅具有耶穌「最後晚餐」的紀念意義──在這一點上,1529年他和路德的「馬堡會談」時,差異最為明顯。但是,褚文利的解讀,後來成為「路德教派」以外的其它各新教教派的基本見解。
 
  1531年,他去世後,即「人亡政息」──後繼者未能守成和發揚光大。瑞士其它的德語區城市,如巴塞爾(Basel)和伯恩(Berne)等的宗改行動已迎頭趕上。1530年代,瑞士宗教的重心已南移至法語區,如洛桑(Lausanne)和後來的日內瓦(Geneva)。
 
喀爾文(John Calvin, 1509–64)──
 
  喀爾文生於法蘭西的諾昂城(Noyon),曾入巴黎大學學習,後來轉往奧爾良(Orléans)修習民法(civil law)。畢業後,又折返巴黎。在那裡,他接觸到當地宗教改革的氛圍和團體,而馬丁路德的理念已被廣泛地研討。1553年,因牽連於宗教界的「因言賈禍」事件,遭當局追捕,而避難到瑞士的巴塞爾城(Basel)。
 
  在巴塞爾期間,喀爾文潛心整理他的宗改理念,參酌馬丁路德早已膾炙人口的「教理本」(Luther’s catechisms, 1529),以及宣傳手冊《基督徒的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Christian)和《巴比倫流亡期》(The Babylonian Captivity),並發揮他的法律素養,終於在1535年5月出版了一本立論系統化、文字淺顯易懂、對宗改的基本概念頗具說服力的闡述、而且對整體的基督新教各派頗具影響力的《基督宗教原理》(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
 
  1536年的夏天,一次旅途上意外地繞道日內瓦僅只為過夜歇腳的事件,為日後的「喀爾文教派」(Calvinism)揭開了序幕。
 
  當時已在瑞士法語區的日內瓦站穩陣腳的昔日巴黎宗改界友人法瑞爾(Guillaume Farel),接待了喀爾文,並敦促務必留下來,幫助他整合日內瓦剛起步的各項宗改行動。喀爾文在三個向度上符合法瑞爾的急迫需要──他能論說和書寫流利的法文;剛出版的《基督宗教原理》證明了他的能力,且符合大眾宗教教育的需要;一位民法的專家,能襄助新手上路的日內瓦市議會(civil council)起草急需的各項法令規章。
 
  1536年9月,他們偕往洛桑(Lausanne,也是法語區),爭取當地市議會決議加入宗改陣營(reformed church)的一次公開答辯會上,更突顯出喀爾文的教理造詣和改革理念──遠遠凌駕於法瑞爾等人之上。引經據典之餘,更和對「再領洗派」(Anabaptist)的恐懼(1535年該派人士佔領Münster城的無政府式的行徑)劃清了界線。於是,洛桑加入了宗改陣營,而日內瓦更服膺於喀爾文。
 
  但由於反對派再得勢於日內瓦市議會,喀爾文和法瑞爾於1538年的4月被放逐。喀爾文又回到當初旅程的目的地──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一個說德語的日爾曼自由城邦,也是宗改活躍的源頭之一)擔任當地法語會眾的牧師,並實地觀察當地宗改界在市政上的實務經驗,對於他在1541年秋季被再度邀請返回日內瓦主持宗改大計(以迄於1564年過世),為建立一個教派而奠定堅實的基礎,具有深刻的影響力。此外,流亡史堡期間,他又修改並充實了他的《基督宗教原理》(1539年再版),並首版法文本(1541)。喀爾文式的宗改(reformed church)已然成型並且奠基。
 
  在日內瓦的社區團體式(community)、共和政體型態下茁壯的教會,採取了相對應的組織型態──牧師(ministers)講解聖經,由全體會眾(congregation)任命之(appointed)或予以免職,並非終身職;12位長老(elders)主持教會事務、管理會眾,由會眾所選舉;教師,負責教導教理;執事(deacons),照應孤苦貧弱和其他慈善事務。
 
  日內瓦市議會制定的法律,在內容和理念上是基督宗教性質的,但具有一般民法的型式和執行效力(註:現今回教世界中,有實行「回教法」(Islamic shariah law)的國家,如伊朗等,可類比之)。

 
回上層
聯絡電話:(02)2314-9631
Fax傳真  : (02)2311-9794
聯絡地址:
臺北復興橋郵局第8-121號信箱
電子信箱:
vftaipei@seed.net.tw
活動項目
獎學金
培育方案
教區發展計畫
社會發展計畫
研究與出版
協會活動
見證觀點
見證網誌
華人觀點
見證雜誌
協助合作
如何幫助我們
贊助服務方案
捐款
出版訂購
訂購出版物
好書推薦
 
電子報
訂閱 退訂
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