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懷仁基金會
  • 鲁汶中心
    • 魯汶南懷仁研究中心
      • 中心介紹
    • 研究出版介紹
      • 英文研究出版
      • 中文研究出版
  • 台北中心
    • 台北南懷仁研究中心
      • 中心介紹
    • 中華南懷仁文化交流協會
      • 協會介紹
    • 獎學金與培育計畫
      • 宗旨
      • 中華學苑國內助學金
      • 海外獎學金
      • 培育補助計畫
      • 南懷仁基金會申請項目暨時間表
    • 培育課程
      • 2019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8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7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6聖體服務員培訓
      • 聖體服務員培訓
    • 發展計畫
      • 地方教會及社會發展計畫
    • 見證觀點
      • 見證雜誌
      • 見證出版
      • 華明出版
    • 協助合作
      • 協助合作
  • 仁義書苑
    • 魯汶仁義書苑
      • 介紹
  • 關於我們
    • 南懷仁基金會
      • 介紹
    • 南懷仁基金會
      • 歷史沿革
    • 南懷仁基金會
      • 基金會宗旨
    • 南懷仁基金會
      • 基金會計畫
    • 地方教會與教區發展計畫
      • 地方教會教區發展
  • 最新消息
  • 出版訂購
    • 中文研究出版
      • 懷仁叢書
      • 見證出版
      • 華明出版
    • 英文研究出版
  • 見證網誌
  • 學術研究
  • 贊助支持
    • 了解並支持我們的計畫
      • 贊助支持我們
TW
|
简体中文
|
English

【牧靈福傳】他&她〈天主教法典中的婚姻(一)〉 江國雄

  • 首頁
  • 見證網誌
  • 見證雜誌2014
  • 2014年01月 (Vol. 44 No.437)

見證網誌

  • 見證網誌
    • 專題
      • 《中國 吾心之重》 讀後感
      • 淺說梵二大公會議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西歐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第二卷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第一卷 范京生編著
      • 紮根了沒?
      • 移動的教會
      • 自發自傳-教友團體自發性福傳的經驗分享
      • 牧民現象-華人教會牧靈福傳的現況與挑戰
    • 華人教會
    • 學者分享
    • 福傳追憶
      • 邊疆公教社會事業
      • My Life 我的故事-常令我驚喜的生命
    • 主編的話
      • 主編的話
      • 目錄
  • 天路行腳
    • 天路行腳之台北回眸
  • 傳揚主道
    • 傳揚主道之美麗腳步
  • 主日講道
    • 2026
    • 2025
    • 2024
    • 2023
    • 2022
    • 2021
    • 2020
    • 2019
  • 華人觀點
    • 懷仁通訊
    • 好書推薦
    • 懷仁之驛
  • 見證雜誌2015
    • 見證雜誌簡介
    • 2015年5月 (Vol. 45 No.445)
    • 2015年3月 (Vol. 45 No.444)
    • 2015年1月 (Vol. 45 No.443)
  • 見證雜誌2014
    • 2014年11月 (Vol. 44 No.442)
    • 2014年09月 (Vol. 44 No.441)
    • 2014年07月 (Vol. 44 No.440)
    • 2014年05月 (Vol. 44 No.439)
    • 2014年03月 (Vol. 44 No.438)
    • 2014年01月 (Vol. 44 No.437)
  • 見證雜誌2013
    • 2013年11月 (Vol. 43 No.436)
    • 2013年09月 (Vol. 43 No.435)
    • 2013年07月 (Vol. 43 No.434)
    • 2013年05月 (Vol. 43 No.433)
    • 2013年03月 (Vol. 43 No.432)
    • 2013年01月 (Vol. 43 No.431)
  • 見證雜誌2012
    • 2012年11月 (Vol. 42 No.430)
    • 2012年09月 (Vol. 42 No.429)
    • 2012年07月 (Vol. 42 No.428)
    • 2012年05月 (Vol. 42 No.427)
    • 2012年03月 (Vol. 42 No.426)
    • 2012年01月 (Vol. 42 No.425)
  • 見證雜誌2011
    • 2011年11月 (Vol. 41 No.424)
    • 2011年09月 (Vol. 41 No.423)
    • 2011年08月 (Vol. 41 No.422)
    • 2011年07月 (Vol. 41 No.421)
    • 2011年06月 (Vol. 41 No.420)
    • 2011年05月 (Vol. 41 No.419)
    • 2011年04月 (Vol. 41 No.418)
    • 2011年03月 (Vol. 41 No.417)
    • 2011年01月 (Vol. 41 No.416)
  • 見證雜誌2010
    • 2010年12月(Vol. 41 No.415)
    • 2010年11月(Vol. 41 No.414)
    • 2010年10月(Vol. 41 No.413)
    • 2010年09月(Vol. 41 No.412)
    • 2010年08月(Vol. 41 No.411)
    • 2010年07月(Vol. 41 No.410)
    • 2010年06月(Vol. 41 No.409)
    • 2010年05月(Vol. 41 No.408)
    • 2010年04月(Vol. 41 No.407)
    • 2010年03月(Vol. 41 No.406)
    • 2010年01月(Vol. 41 No.405)
  • 見證雜誌2009
    • 2009年12月(Vol. 40 No.404)
    • 2009年11月(Vol. 40 No.403)
    • 2009年10月(Vol. 40 No.402)
    • 2009年9月(Vol. 40 No.401)
    • 2009年8月(Vol. 40 No.400)
    • 2009年7月(Vol. 39 No.399)
    • 2009年6月(Vol. 39 No.398)
    • 2009年5月(Vol. 39 No.397)
    • 2009年4月(Vol. 39 No.396)
    • 2009年3月(Vol. 39 No.395)
    • 2009年1月(Vol. 39 No.394)
  • 見證雜誌2008
    • 2008年12月(Vol. 39 No.393)
    • 2008年11月(Vol. 39 No.392)
    • 2008年10月(Vol. 39 No.391)
    • 2008年9月(Vol. 39 No.390)
    • 2008年8月(Vol. 38 No.389)
    • 2008年7月(Vol. 38 No.388)
    • 2008年6月(Vol. 38 No.387)
    • 2008年5月(Vol. 38 No.386)
    • 2008年4月(Vol. 38 No.385)
    • 2008年3月(Vol. 38 No.384)
    • 2008年1月(Vol. 38 No.383)
  • 見證雜誌2007
    • 2007年12月(Vol. 38 No.382)
    • 2007年11月(Vol. 38 No.381)
    • 2007年10月(Vol. 38 No.380)
    • 2007年9月(Vol. 38 No.379)
    • 2007年8月(Vol. 37 No.378)
    • 2007年7月(Vol. 37 No.377)
    • 2007年6月(Vol. 37 No.376)
    • 2007年5月(Vol. 37 No.375)
    • 2007年4月(Vol. 37 No.374)
    • 2007年3月(Vol. 37 No.373)
    • 2007年2月(Vol. 37 No.372)
    • 2007年1月(Vol. 37 No.371)
  • 見證雜誌2006
    • 2006年12月(Vol. 37 No.370)
    • 2006年11月(Vol. 37 No.369)
    • 2006年10月(Vol. 37 No.368)
    • 2006年9月(Vol. 37 No.367)
    • 2006年8月(Vol. 36 No.366)
    • 2006年7月(Vol. 36 No.365)
    • 2006年6月(Vol. 36 No.364)
    • 2006年5月(Vol. 36 No.363)
    • 2006年4月(Vol. 36 No.362)
    • 2006年3月(Vol. 36 No.361)
    • 2006年2月(Vol. 36 No.360)
    • 2006年1月(Vol. 36 No.359)
  • 見證出版品
  • 華明出版品
江國雄
 
  過去(2013)一年中,全球天主教紀念或舉行下列幾件大事:紀念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開幕五十週年;舉行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於前年(2012)宣布的信德年;紀念新修訂的《天主教法典》頒布三十週年;新編《天主教要理》公布二十週年。
 
  最近幾年來,已有十幾個國家先後制定法律,承認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甚至領養孩子。臺灣立法院也正在東施效顰,企圖跟進。西方很多國家都已廢除死刑,但臺灣立法院似乎對此不怎麼熱衷。
 
  這令人覺得立法院一些委員似乎比較熱衷於時尚,缺乏主觀見地,相對觀念彌漫,無視宇宙天地乃因亙古不變的原則而運行,以爲時尚就是文明和現代,卻不深入研究探討真正關乎生命絕對價值的問題。
 
  既然時尚如此,我們也願意跟進,試著從《天主教法典》來談婚姻之為事,庶幾有助於大家進一步認識、了解何為婚姻?何為順性?何為逆性?何為同性出規聚合[1]?
 
  人類經常是衣食足而後思變,先前據説是爲了保持既有的富裕生活水準,於是立法公開承認墮胎殺人合法,似乎是不想讓更多的新生命來分一杯羹。如今又倡導同性結婚並領養子女,這當然更不會、而且只會有越來越少的新生命來「礙手礙腳」。這是今天社會自陷於莫須有的困擾。
 
  天主教拉丁禮教會現行的《天主教法典》是若望二十三世教宗於1959年元月25日宣布修改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於1965年12月結束後,保祿六世教宗立即成立法典修改委員會進行修改工作,費時約20年始完工。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於1983年元月25日公布實施。
 
  法典原文為拉丁文,當時的中國主教團於法典頒布後立即著手翻譯,約兩年完成。在羅馬參加修改法典這項巨大工程的也有三位中國神長,他們都是羅馬宗座傳信大學教會法學博士,即已故臺北教區總主教暨臺北輔仁大學校長羅光,已故新竹副主教陳驊騮,以及曾任傳信大學法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和副校長、旅居羅馬、仍然健在的施森道蒙席。
 
  修訂後的《天主教法典》共1752條,内容涉及教會組織結構和基督信徒信仰生活整個層面。
 
  條文中有關婚姻聖事者集中在第四卷第一編第七題,共111條。另有關婚姻訴訟程序者則載在第七卷第三編第一題,共36條。因此,天主教法典中有關婚姻以及解決婚姻爭端問題的法律共147條。
 
  人生最重要、影響最大、卻最棘手的事莫過於婚姻。天主教教義教導:婚姻是由一男一女,在完全自由的條件下,當著天主面前宣誓,以愛相許,結爲至死不渝的終身伴侶,並因此受到天主的祝福。因此,按照教會法律舉行的婚姻是神聖的,是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以拆散。
 
  然而,今天已有許多國家制定離婚法律。離婚,這為曾經以愛相許終身的夫妻和子女是一大悲劇和諷刺,箇中原因當然不勝枚舉,基本上不外男女兩人在婚前彼此缺乏深入的認識,沒有或不願設身處地細想兩人未來長期相處時,有無堅定意志克服同居衍生的困難,信守締結婚約時的海誓山盟,勇於接受對方來日所能暴露的缺點,進而以寬容和愛心彼此糾正,走成全的人生道路。
 
  或者當事人内心只燃燒著佔有對方的情慾,只為了獲取對方的物質財富,只把對方當作自己攀高的腳凳,而不細加審量自己能否終生接受對方的缺陷。
 
  於是,一旦結婚,以爲獵物到手,便不再像婚前那麼修飾自己,不再在意自己在對方心目中的形象,不再保持先前的優雅大方和細膩的舉止,不再重視對方對自己的觀感和自己對對方的吸引力,與婚前判若兩人。
 
  因此,婚前構築的美夢逐漸淡化消解,各自原形畢露。在這樣的冷漠關係中,只要一點小摩擦便能成爲惡言攻擊對方的藉口,直接射傷對方的心坎,引發難以收拾的局面,讓昔日當眾許下的山盟海誓成爲一堆廢話。
 
  相戀的男女總把對方當作自己理想的人生伴侶,不去考慮對方也有自己必須承認和接受的缺憾。其實,誰都知道不存在絕對完美的人,卻常以爲鄰家的總比自己的理想,於是在遇到新鮮人的時候,就很容易陷入一場新的情愛遊戲。這樣的遊戲必然給自己先前緣定終身的許諾埋下定時炸彈,只等著它爆炸。許多國家的法律給人預留宣洩這種任性的餘地,於是制定了離婚法。
 
  事實上,離婚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否認,是對自己無力信守人生最嚴肅的承諾的揭露,是個人生命中最嚴重的失敗。試想,一個人對終生的承諾都無法信守,還能對什麼事作出保證?
 
  天主教教義根據聖經教導世人:造物主把大地交給人治理。可是如果人對自己一生中最嚴肅的承諾都無法履行,怎能承擔治理世界的重任?今天的世界問題越來越繁雜,究其原因是否與人信守承諾的意志力有關?今天的人是否不把婚姻誓約當作最能展現人格尊嚴的標誌?是否不視婚姻及家庭的幸福爲社會穩定、美好和進步的基礎?
 
  如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有離婚法,但天主教從不認爲離婚合乎教會信仰。因此,天主教法典沒有論及離婚的法律條文。教會對婚姻一事只承認其有效或無效: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皆不得解除(法典1141);無效的婚姻,即使男女雙方已經同居,甚至生養子女,仍然不是婚姻。
 
  不過天主教法典也明文規定:有效但未遂的婚姻,有正當理由時,教宗可以解除他們的婚約(法典1142)。至於夫妻有合法理由時,可以分居(參見法典1151),但不是離婚。
 
  天主教法典在談論婚姻時都以「聖事」為出發點。可是眾多條文所涉及的問題不全與聖事有關,例如法典第1055條第1項說:「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條文第2項又說:「爲此,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爲此,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從這個條文可以看到它所強調的是:婚姻的本質乃夫妻的福祉及生育和教養子女。
 
  由此可見,天主教法典首先強調的乃是婚姻為自然法的體制;其次才間接指出不是每個婚姻都是聖事,只有當結婚的男女兩人都是領過聖洗者,他們的婚姻才構成教會所承認的聖事(matrimonio - sacramento)。
 
  如果只有一方為天主教徒,則他們的婚姻屬於教會法婚姻(matrimonio canonico)。如果一方為天主教徒,另一方為非天主教、但屬天主教承認的基督信徒,則他們的婚姻仍然是有效的聖事婚姻。要是非天主教徒的一方在婚後受洗成爲基督信徒,則他們先前締結的教會法婚姻自動成爲聖事婚姻(參見法典849)。
 
[1]「同性出規聚合」一詞,是我自己創造的名詞,意指「同性之間反自然的性結合」,可以引申為「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或進一步地指「同性結婚」。
 
其實這種同性的性結合是不可能稱爲「性結合」的,因爲根本沒有造化所賦予的性結合的可能,而是他們逆性強行的自我性慾發洩。我之所以用「出規」一詞,是比較客氣的説法,意指不正常,違反自然律。至於「聚合」,也是客氣的語氣,意指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根本不構成為自然律性結合的條件,因此談不上順性的真正性結合,更因此無法構成為專屬於男女兩性之間才可能存在的婚姻結合狀態。所以,我以「聚合」來稱他(她)們的同居。
 
是以,若法律有意承認同性之間可以結爲終身伴侶,那是國會或立法院以及全國人民的良知和倫理道德問題,有這種意向者儘可以找出適當名詞來表達那種「聚合」關係狀態,但決不能賦予「婚姻」之義。
回上層
聯絡電話:(02)2314-9631
Fax傳真  : (02)2311-9794
聯絡地址:
臺北復興橋郵局第8-121號信箱
電子信箱:
vftaipei@seed.net.tw
活動項目
獎學金
培育方案
教區發展計畫
社會發展計畫
研究與出版
協會活動
見證觀點
見證網誌
華人觀點
見證雜誌
協助合作
如何幫助我們
贊助服務方案
捐款
出版訂購
訂購出版物
好書推薦
 
電子報
訂閱 退訂
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