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避孕」的風波猶在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的草案整修完畢,即將交付大會最後表決之際,「節育」的議題仍困擾著保祿六世。在其顧問團的催促下,教宗再次出手干預(11/24的信函),堅持要修改某些敏感的事項,尤其,務必要清楚而公開地「反對使用人工避孕器」(an open and clear rejection of contraceptives,註:包括器具和藥物)──以免教宗本人招致「有違前任教宗一貫訓導」的指責。起草委員會接到教宗的指示後,大感震驚──為何遲至節骨眼上才來干預?教宗不是已收回本議題,而交由專責的宗座委員會去研究了嗎?既然大會未曾討論它,如何能就此發言?再加上消息走漏,全球的媒體大肆報導,起草委員會因而受到的壓力倍增。在委員會議上(11/25)「無解」的狀況下,大會主席團、秘書長、教廷國務卿等人一起晉見教示,面陳困境。然而,教宗依然堅持己見。無奈之下,費理奇秘書長不得不鼓起勇氣向教宗明言,「如果大家都能依照自己的良心說話,我也能 有」。結果,一如先前的危機處理模式,國務卿於11月26日致函大會,可將教宗此次的信函視為,如同「任何一位大會神長的建言一般」。因此,起草委員會也立即決定,敬謹遵照之。雖然,也曾些微改動了字句,但未明確地譴責人工避孕器的使用,只是間接性地陳述,天主教友禁止使用教會當局所譴責的「方法」,另加上註腳──可參考Casti Connubii通諭,和保祿六世教宗向樞機團的講話(1964-06-23,亦即,証明已有專責處理的宗座委員會正在研究中)。
危機解除了!包含此爭議點的草案段落,在大會分章(chapter)的表決中,也僅有155張反對票。天主教的神學家雖普遍地接受Casti通諭,但在教堂的告解亭內,裏、外的雙方都感到無奈。尤其,口服避孕藥1960年在美國問世,不久就被合法化,而在歐洲地區兩年後也開始銷售。英國國教會(聖公會)每10年舉行一次「蘭貝斯全體代表大會」(Lambeth Conference,類似天主教的大公會議),在1930年接受人工避孕器為合乎道德 (the morality of artificial contraception),而當年發表的Casti Connubii通諭(1930)則譴責它(condemning all kinds of birth control)。專責研究的宗座委員會,在一年半後也提出了報告,而針對此爭議點則建議,「教會的訓導應有所改變」。最終分曉的答案是,保祿六世教宗的《人類生命》通諭(Humanae Vitae,1968-07-25),仍然依循碧岳十一和十二世教宗們的一貫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