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司鐸》法令
新版本的《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On the Ministry and Life of Presbyters,註:此處已將傳統上使用的「priset」辭彙,更溯源至教會初期所使用的「presbyter」一詞)的草案,於10月30日登場。 新草案除內容擴充外,並論及司鐸在其職務與生活上的各個層面。大體上,與會神長們都 滿意,三天後即結束,只待表決通過。
然而,議場上隱忍不發的「司鐸獨身制」(celibacy)議題,在會場外和大眾媒體上,又是一個熱門的話題。保祿教宗在此番開議草案的前兩天(10/11)即已致函大會(並在議場上宣讀了),認為司鐸是否該保持獨身,不宜在大會的公開場合上討論,且表態捍衛這個西方拉丁教會古老的傳統(註:至少在中古世紀的中期,即已確立為教士的戒律),因此,將由教宗自己在日後決定。他在1967年發表專論的通諭中,再次確認它為司鐸身份上必要的戒律(discipline)。
相對地,也是隸屬於天主教會的「東方公教會」(Eastern-Rite Catholic churches),則沿襲自教會初期以來的傳統,一直未有「司鐸獨身制」的紀律性要求,一如東正教會(Orthodoxy, 1054 A.D.與西方拉丁教會正式分裂)一般。關於「東方公教會」體系內的司鐸可以結 婚的現狀,茲說明如下:
散居中東、東歐、和印度的廣大地區內,另有一個屬於天主教會,但仍遵行古老傳統東方的宗教禮儀(eastern-rite)的體系,現今分屬於23個支派(particular church),總共1千8百萬教友,佔全球12億天主教友的1.5%。在宗教行為的外觀上,他們和當地混居的「希臘東正教」幾乎沒有差別。在上千年歷史演變的過程中,西方拉丁禮(Latin-Rite)的羅馬天主教會接受了「教士獨身制」做為教士階層的誡律(discipline),而東方公教會內各個自主管理的教會(都和羅馬教宗共融,接受他的管轄,在教理上並無二致),則依然沿襲初期教會以來的傳統──已婚男士,得被祝聖為神父或執事。然而,獨身的男士一旦被祝聖為神父後,則要保持獨身的貞潔,亦即,不得結婚。
此外,在教區神父的體系之外,另有一個「修道院」的體系(如同拉丁禮的羅馬天主教會)。 進入這個體系的教士們(monastic clergy)則需事先宣發「獨身願」(celibate chastity),亦即,不得結婚。教區的主教人選,通常來自修道院體系的教士,亦即,專務修道的獨身男士。茲略去其它的各種歷史因素,在現實的考量上,以獨身的主教為教區的管理人和繼承人的制度,可確保屬於教區的產業,不致於淪為私人所繼承。
宗教上的紀律,乃是人為的制度,因應修道生活和團體組織上的需要,在歷史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天主教會(西方拉丁教會)的修道院制度,在有案可查的一千五百年的歷史上,一直有這個傳統的嚴格紀律性要求──進入這個體系,要宣發貧窮、服從(長上)、和守貞的誓願。它逐漸地被引進度世俗生活(亦即,在主教區或本堂區內服務)的神職人員(俗稱,教士) 的體系中(包括,主教、神父、和執事)。前者,在歷史上被通稱為regular clergy(註:regular一詞衍生自「rule」,亦即,修道院生活的各項規定,或稱「會規」),多半在荒郊僻野單獨的修道院中生活。而後者,和大眾百姓一起度世俗的日常生活,被通稱為secular clergy。
其實,早在梵二前的籌備期間,中央籌委會即已開始研究,如何在教會法典的規定上,讓那些「中途離隊者」(亦即,「還俗」的神父們。因為大多數還俗的原因,都和這個「獨身」的戒律有關) 解套。若望教宗也同意,此等草案不宜在大會上公開地討論,因而作罷,另訂辦法,以教宗權柄的行政程序來解決。只是,在大會討論《司鐸》草案時,若干拉丁美洲的主教們,因教友眾多但極缺神父,因而醞釀提議──可否在廣大的拉丁美洲地區專案性質地放鬆 獨身的戒律。這也是導致保祿教宗在10/11致函「干涉」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