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仰自由宣言》
被從《大公》草案中分離出來,另立一案的《信仰自由宣言》(On Religious Liberty)草案,在第三會期首先登場(9/23)。為何被現代人視為理所當然的「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的理念,會在梵二大會討論時引發軒然大波?大會少數派的激烈反彈,和其支持者大幅超過其它激辯議題的人數比例,都是重要的原因。當然,從教會歷史和神學理論的角度來分析,其來有自。再者,對於以歐洲為重心的天主教會走出長期的自我設限,開始進入這個世界,這也可做為一個簡明易解、典型的研究案例(case study)。
自從第四世紀羅馬帝國君士坦丁皇帝(Constantine)接受天主教以及後來又被立為國教以來,「政教一體」的概念在天主教會和其神學上的論述,歷經千餘年變幻歷史過程中的恆常實踐,業已牢不可破。在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中,雖有基督新教各教派的分離 出去,和所謂宗教戰爭的紛擾,但最先有效地調停雙方戰事的「奧格斯堡和約」(Peace of Augsburg, 1555)也在國際間確立了一個里程碑的宗教原則──國王決定其境內的宗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 whose kingdom, his the religion)。此後,在歐洲各國和西班牙殖民的拉丁美洲,大致上仍沿襲它──皇座與祭壇結合(marriage of throne and altar)。專治的國王基於統治的需要,也致力於這種緊密的政教關係。
天主教會傳統的立場是,「只有真理才有自由的權利」(Only truth has a right to freedom.)。因而,錯誤者無此權利(Error has no right.)。在十九世紀以來巨變的歐洲政治、社會的狀況中,天主教會秉持的基本原則是:
1. 在大多數為天主教徒的國家,政府要維護天主教信仰,禁止其它的宗教,和否認其教徒的民權(civil rights);
2. 在某些情況下,為避免「更大的惡」(greater evils),得寬容其它宗教的存在。
3. 在天主教友為少數的國家,則要求當地政府保證天主教會的自由,和不得歧視教友。因為,政府的職責是在追求真理,而那是天主教會所擁有的。
這些原則都陳述在為培養神父而設立的修院(seminary)的教科書上,也是教廷與歐洲各國訂立國際條約(concordat)的指導原則。
美國憲法明載「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的原則,兩百年來的具體實踐也反証了歐陸教會保守人士的疑慮。天主教友在法律上與新教徒站在平等的地位(註:雖然在美國, 因大批大批的歐洲天主教移民多為下層階級,在新教徒的主流社會中常遭受歧視),且教友人數 歷年來大幅增加,至梵二前夕幾乎佔全美總人口的25%。而且,標榜天主教友的甘奈廸 (John F. Kennedy)在1960年美國總統大選中勝出,其對手在宗教議題上的挑戰並未能構成重大的阻礙。因此,在梵二大會一向保守、低調行事的美國主教團,在此宗教自由的議題上,非常積極的倡導。其代言人牧瑞神父(John C. Murray)在1963年被教廷聘為官方的神學專家,對《信仰》草案的起草貢獻良多。牧瑞神父在 1950 年代即已蔚為這方面的權威論述者,但在梵二的前 10 年內受到教廷的打壓,要他保持緘默。
隨著時勢的移轉,亞、非洲新興教會快速發展(註:雖然在其各自的國內仍居少數, 但其教友總人數已佔全球天主教友的24%,而歐洲則為25%),天主教會的主流業已在心態上大幅改變。若望教宗的《和平於大地》通諭(Pacem in Terries, 1963),在全球冷戰和核武競賽的背景中,明言論及「依照個人誠實的良心的指示」去敬拜真神的人權(human right to worship God “according to the dictate of an upright conscience”)。
在梵二大會的會場上,戴斯美主教(De Smedt)代表負責起草的基督徒合一委員會介紹《信仰》草案(註:最終通過的版本,以「人性尊嚴」(Dignitatis Humanae)為起始句,該文獻依慣例以此為名稱, 簡稱「D.H.」)。簡短的草案,不逾10頁,其重點為:清楚地表達「宗教自由」這個名詞的含義;宗教團體在公民社會中所擁有的權利,和其表達宗教自由時合法的限度(limits);世上的每一個個人有責任去發現天主早已安放在其良心內的啓廸。戴主教還特別附加一個聲明,「以往歷任教宗在此議題上的指示,是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中,處理不同的社會情況和不同層面的問題,而其背景因素已和今日大不相同了」。
本草案立論的根據是: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創造的,又歷經耶穌基督的救贖,都能夠依照天主所安放在每一個人身上的「良心」的指示,去跟隨天主的旨意在人世間生活,這是人性的尊嚴。俗世的政府無權去阻撓、破壞這項天主的工程,只要它不阻礙了其他人的權利和違反了「公共善」(the common good)。每個人當以負責任的態度去架構他的良心,不要陷入「主觀主義」(subjectism)和「宗教無感症」(religious indifferentism)的陷阱中。教會有責任去宣揚福音(the gospel),將人類帶往真理的滿全(the fullness or truth)。再者,真實的信仰行為必須出於自由意志和誠意,是不能被迫的 (the act of faith, to be genuine, must be free and sincere, not coerced),歷來一向就是教會的訓導。在若望教宗「與 時俱進」的激勵下,教會的訓導與當代的政治學和現況接軌,是一種「演進」或「發展」 (evolution or development),而非「背離」。
關於少數派的意見,茲僅以具代表性內容的魯非尼樞機(Ruffini)的發言略述之:就定義上來說,世界上僅有一個真實的宗教,因此,也就沒有所謂的「選擇」的自由;除非擁抱真理,就達不到宗教自由,而只有天主教會才擁有這個真理;聯合國(U.N.)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12-10)第18條所敍述的「宗 教自由」,無庸在此重述;若本草案的原則獲得通過,教廷與若干天主教國家所訂的國際條約(concordats)──與義大利(1929)、與葡萄牙(1940)、與西班牙(1953)、與多明尼加(1954)──就會被廢除重議。聖職部長何大維樞機(Ottaviani)發言的邏輯性辯正,更是精彩,常被少數派的人士所引用:「我不明白,為何一個人犯了錯誤,還是值得尊敬。我只明白,一個這樣的人值得考慮、容忍、友好地對待、或被憐憫,但是不明白,為何他值得尊敬」(I do not understand why a person errs is worthy of honor)。
四天來的辯論(9/28結束),共44人次發言。基督徒委員會立即收回草案,將參照大會的發言和更多的書面意見,再作修改,同時,也接納美籍牧瑞神父(Murray)和義籍巴凡神父(Pietro Pavan,若望教宗《和平於大地》通諭的文膽)為核心小組的成員。雖然,本草案明顯示 地受到多數派的支持,但反對的聲浪強勁、更具組織性(註:他們正式的組織是 Int'l Group of Fathers)、其支持率更多於其它激辯的議題。多數派能否得到大多數(表決票數2/3以上)的支 持,仍在未定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