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教會憲章》
梵二第二會期首先登場(9/30)的是已大修過的《教會》草案(註:仍然是由神學專家Gerald Philips主筆)。其結構業已大幅重組,分為四部份──教會的奧蹟;教會的行政組織,尤其, 關於「主教」的職務;天主子民(people of God,亦即,天主教的教友);成聖的號召(the call of holiness)。而原草案的11個章業已拆解──別立新法案,或是併入其它的法案,或者予 以刪除。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草案開宗明義地以「基督為萬民的真光」(Lumen Gentium cum sit Christus)為起始句,並以之為主題。因此,新草案的名稱,依照慣例,改為《萬民真光》(Lumen Gentium,中文在翻譯上恆以《教會》稱之, 華文讀者不易查覺其中的變化和意義,故特加以說明之),而原草案 的名稱為《教會》(De Ecclesia)。
新草案在語調(style)上,更加充滿希臘和拉丁教父們諄諄訓誨的形象。譬如,教會所有成員的稱呼,從原草案中使用「屬下」(subjects)這個字眼,新草案中轉變為「天主子民」 (註:包括神職人員和全體教友)這個名詞,且單獨列為一章來論述。尤其,它突顯出了「眾生平 等」這個水平向度的基礎概念,以取代原草案敍述垂直向度的統屬關係。
將「成聖的號召」列為專章,強調基督召叫每一位天主的子女「成聖」,而非僅是諸位聖人、聖女的專利品。翌年(1964)最後通過本草案時,又要添加universal這個字眼, 用加重語氣來強調「成聖」的概念(中譯文為,「普遍成聖的號召」)。關於這一個專章,大會的神長們普遍地接受,因為,教會所以存在的根本任務乃在於此,而所有的世人理當以朝聖者的心態善度其一生的歲月。
在此大前提下,梵二大會不禁要追問:「惟獨天主教會才是基督的教會嗎?」在傳統上一貫秉持的說法,「天主教會之外,沒有救恩」(no salvation outside the church),是正確的嗎?每一個人的「良心」(conscience)在其尋求天主的途徑上,有更積極的意義嗎?
在深究教會的行政結構時,「主教」一職的「聖事」(sacrament)性質〔註:傳統上,一直確認神父一職的祝聖(ordain)乃屬於天主教會七件聖事之一的「神品」聖事。但「主教」一職的祝聖(consecrate)是否屬於「神品」聖事, 在梵二下定論之前則眾說紛云,和其權柄(authority)係來自「耶穌十二宗徒的繼承人的身份」的原屬性(亦即,並非出自於羅馬教宗的授權, 或僅是教宗的代理人的身份),就衍生出 與教宗這位「首席宗徒聖伯多祿的繼承人」之間的關係和統屬的議題(issues)。溯源至教 會初始宗徒時期的「教會共管制」(episcopal collegiality),和梵一大公會議(1870-1)定義的「教宗至上」(papal primacy)之間,要如何地釐清?
關於主教的授職,在11世紀教宗與俗世皇帝長期血腥鬥爭的「俗人授職禮爭議」(Lay Investiture)之後,大致上教宗(代表教會)取得了授予各地主教職務的權力。歷經中古世紀 (Middle Ages)末期,「主教授職」一事的浮濫和受人詬病,脫利騰大公會議(Trent, 1545-63) 正本清源地明訂主教職位人選的資格條件和必須駐守教區執行其職務。雖然,十九世紀以來,教廷與歐洲各民族國家簽訂國際條約性質的「教廷條約」(concordat),在主教人選 上有所妥協(但基本的教會法上的資格條件未變),大致上各地主教的選任是專屬於羅馬教宗。梵 二大會未曾挑戰這項傳統,也未曾要求教廷將選任各地主教的過程透明化,或回復到初 期教會時期各地方教會自選自任主教(註:可參考東正教會一直實行的制度)的更古老的傳統。
再者,因應時代環境的需要,尤其,在南美洲各國極度缺乏神父(但教友人口眾多,幾乎都可稱為天主教國家, 而巴西更是全球天主教友最多的國家),恢復「六品執事」(deacon)成為教會制度內 正式的職務(the permanment diaconate),是一項熱門的話題。因為,它牽涉到是否如同神職班 要遵守「貞潔」(celibacy)的誡律,或可授予已婚的男士(註:梵二大會爭辯的雙方, 均未曾主張接受女性)。
兩天來的發言(9/30-10/1)大體上都對本草案的整體表示基本上的滿意,而投票的結果顯示僅43票持否定的態度。因此,大會開始逐章地討論。
歷經兩週(10/16-30)戲劇性高潮迭起、是否要針對諸端個別性的爭議點(issues)分別予以表決的風波後,關於本草案第二章的討論,在各方協調下,終於達成了一個具有指導性的綱要,可以付諸大會的表決:
草案中要特別聲明,「主教的祝聖是聖秩(神品)聖事的最高位階嗎」?表決結果,2123票贊成,僅34票否定。
草案中要明言,「每一位經合法祝聖,且與其他主教們以及羅馬教宗共融 (in communion with)的主教,是屬於「主教整體」的一個成員嗎」?表決結果,僅104票否定。
草案中要明言,「這個所謂的『主教整體』(Body or College of Bishops)在從事福傳、聖化、和管理教會的職責上是當初(12位)宗徒團體(the original College of the Apostles)的繼承人,永遠與羅馬教宗共融,(因而)享有對普世教會完全和至上的權力(enjoys full and supreme power over the universal church)嗎」?表決結果,2148票肯定,但多達336票否定。
草案中要聲明,「上述『主教整體』的權力,在與教宗團結共融中,乃是因被祝聖(consecration)而(原屬性地)取得(註:因此,不是由教宗的授權而來的權力)的嗎」?表決結果,2138票肯定,更多達408票否定。
草案中要聲明,「考慮恢復六品執事成為神職班(亦即, 與主教、神父們同列為教會的管理階層)的一個永久性的職位,且得按照全球不同地區的不同需求而各別制定辦法」,是一項適當的措施嗎?表決結果,2120票贊成,而有更多的525票反對。
後記 ────
再次又退回修正過的《教會》草案,在下次的會期(梵二第三會期)首先登場(1964-09-15) 開議。少數派曾在此前的大會休會期間聯名上書教宗,但遭駁回。一旦《教會》草案重新開議,少數派又聚焦在反對「主教團體對全球教會的共管制(collegiality)」這個爭論點 上。不過,大勢早已分曉,因而徒勞無功。但是他們又說服保祿教宗,在「共管制」的定義上多加限制性解釋的註釋,實質上去架空它的運作,獲得顯著的成效。不過,在整體上, 本草案大致安然過關。
要如何地論述聖母瑪利亞 ────
敬禮童貞瑪利亞(Virgin Mary)──耶穌的母親,因而,至少在第四世紀即已尊稱她為「天主之母」(Mother of God),是源自初期教會,非常古老的傳統(註:東正教會亦然)。這個勢 頭在十九世紀以來,更是節節高昇──露德(Lourdes)聖母顯現(1858)、法蒂瑪(Fatima)聖 母顯現(1917),教宗在教理定義上的宣告「聖母無染原罪」(1854)和「聖母升天」(1950),以及普世教會內對她各式和經常的敬禮儀式。 梵二大會因此面臨一個抉擇,是否要持續這個風潮,或是將之暫告一個段落,轉而強調聖經和教會的公眾儀式。因而,也產生一段棘手的議題──別立專論聖母的法案,以示特別的尊敬;或者,併入《教會憲章》中,僅是列出一個專章來論述?
因此,保祿教宗特命梵二大會主管的教理委員會再深入研究,並責成兩派意見的辯 論,以及在大會議場上各方的發言報告,以取得最大多數可能的共識(10/24-28)。然而,10月29日的表決,贊成併入《教會憲章》者,僅比反對者多40票。「聖母」在教理上的演進,至此應暫告一個段落固然是原因,要促進大公主義運動,與分離的基督徒團體 (尤其,基督新教各派)在教理上的焦點聚合,則更是期盼。
「主教」的議題 ────
西元第二世紀時,基督宗教信仰脫離了猶太民族及其文化的小圈子,在龐大的羅馬帝國境內不同種族、語言、文化、和地區擴展,業已迅速廣揚並奠定了基礎。仿自猶太宗教的「會堂」(synagogue)制度──各自獨立、地域性、以當地會堂為中心的宗教團 體──已不敷基督徒團體宗教生活上的需求。因而,仿效羅馬帝國的行政體系,在各個行省(province)內成立主教區(diocese或bishopric),選立一位德高望重的主教(bishop),來領導轄區內散居各地的小團體,除傳道、解惑等的任務外,並排解宗教上新情況的爭議。而在位居交通要津的都會區,則又發展出「總主教」(archbishop)的制度,以統籌相鄰的若干個主教區,並共商彼此攸關的宗教事務。這種日常性直接地接觸地方上基層教友團體的「主教」,在天主教會長久的歷史上一直有效地運作著。因著其密切接觸基層的一般的教友大眾,並經由劃分轄區為更小的許多本堂(parish)而能有效管理的特性,主教的職位 歷來也常遭世俗君主勢力的涉入,以達成其有效統治大眾的政治目標。
從「教會」的意義來說,「主教」一職被賦予耶穌 12 位宗徒的繼承人的概念,以示宗教信仰上的正統性和世代傳承。而羅馬城的主教,則被賦予「宗徒之長」伯多祿(St.Peter) 的繼承人的概念,且在歷史演變的因緣際會中,位居於全體教會的領導地位(至少,在第 七、八世紀的西方拉丁教會中業已成型),因此在整體教會的行政組織架構上具有「首席」(primacy) 的頭銜,被尊稱為教宗(pope)。以上的背景認識,將有助於瞭解梵二大會中相關的討論。
專論《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的草案,在11月5日登場。主要地是在組織結構上,技術性地敍述它的章程規定。譬如,各地主教與教廷部會的關係;教區內輔理主教的角色;主教團的組織與功能;各主教區的範圍設定和教區內各個本堂區(parish)的劃界等。在歷經一段風波後,有關「主教」職務的綱要性指導原則,於10月30日表決通過了。這些原則立即被引用到字面下更深層的涵意,以及另外相關聯的一些爭議點(issues)上, 諸如,教廷中央過度的集權化;如何將全球主教們與教宗共同管理全球教會的「共管制」落實到具體的事務上;各地方主教的被諮詢權和分攤責任等。少數派的發言抗爭,此時大致上已成敗分曉。大會議場上10天的發言辯論後,主管本草案的「主教委員會」自動收回草案,將根據發言的意見重修內容。事實上,在情況演變後,它又被重新起草,成為一個 新的草案。
「共管制」對於當時的「教皇」(即,教宗)和教廷中央政府式、中央集權制度下的全球教會的行政管理體系而言,是一個極度敏感的議題,它約略可比擬為世俗民主政府的「議會」制度。保祿教宗在梵二第四會期的開幕日(1965-09-14)演說中突然出招──宣佈將成立一個嶄新的「世界主教會議」(Synod of Bishops)組織。此舉令大會成員和負責修改《主教》草案的委員會均大感吃驚。兩年前在大會討論此草案時,多位重量級神長的發言中,都曾要求成立一個「中央」級、有全球代表性的主教團體,以協助教宗來管理全球的天主教會。但是,保祿教宗宣佈的這個「組織」內容空泛,且明確地定位於教宗轄下的一個「顧問型」名義上的組織──沒有組織架構、定期會議、或具體運作的細節。 此舉明顯地在彰顯「教宗至上」(papal primacy)而非改革行政體系以進入「共管制」的理 念。
情勢演變到這個地步,刻在修改草案中的委員會只得屈從──將保祿教宗這樣的「干涉」寫進草案的第五款中。而梵二大會多數神長們所期盼名實相符的「共管制」,則己名存而實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