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與大會的關係
若望教宗一直秉持的立場是「自由放任」,讓他的梵二大公會議自由發展,與會教長們的發言也是自由的(若在平時,某些「出格」的言論是會受到教廷的關切或處罰的)。但他也是非常關心的,在他的房間內以收音機實況轉播大會的進行。1962-11-21「議程性」的干預,是若望教宗在發佈前12個小時內、自己單方面所做出的決定。
在本議題的辯論期間,貝亞樞機曾召集他的「基督徒合一秘書處」開會商議對策,提出一個主意──與「教委會」共同合作,擬出一份可被大會接受的修正草案。11/20的僵局發生後,齊高仰樞機要求貝亞樞機提出一份書面建議,呈交教宗參考。當晚,在早 已排定的教宗接見加拿大籍主教們的會面場合上,蒙特利爾總主教雷如樞機(Léger)要求 私下和教宗談幾句話。似乎,這就是那關鍵性的一刻。
雷如樞機「坦誠地」向教宗陳述該事件的情況。雖然,教宗也提到,拒絕該草案也反映了他本人的意見,但雷如樞機的印象是,若望教宗決定不干預此事。除此之外,沒有更多的資料可供事後的查証,吾人僅能猜想──當夜深人靜時,若望教宗攤開了貝亞樞機的建言,回想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於是,不再遲疑了。
依這次事件的轉折來看,教宗的權力凌駕於「大公會議」(an ecumenical council)之上,議事規則是他的權力所制定的,他也有權更改它。事實上,類似的場景──主導議題討論的內容和走向──在後來的1963-5的三個會期中,繼任教宗保祿六世甚多次使用他的這種特權。
依教會法典(Code of Canon Law of 1917)第228條的規定:「大公會議享有普世教會的最 高權力(an ecumenical council enjoys supreme power over the universal church.)。然而,第222條也亳不含糊地明說,所有關於大公會議的權威(authority),都在教宗一人的手中,除非由教宗所召開,就不能稱為大公會議 …… 教宗有權親自主持大會,或委由他指派的代表來主特。大會的議題和議事規則,都是在他的權力範圍內。他有權移轉開會地點、中止、 或解散它,和確認(confirm)它的決議案」。十九世紀以來(甚至於,可追溯至更早的時期)的羅馬教宗「中央集權化」的過程,這個勢頭在梵二召開前仍然未減。尤其,梵一的決議案──「教宗的首席權」(papal primacy)和「教宗不能錯」(papal infallibility)──幾乎更將教會所有權力定於一。因此,在實際的運作上,教宗居於大公會議之上的地位。 既然,教宗一個人說話,就能算話,若望教宗為何要召開一個大公會議?而且,將它定性為「不是梵一的延長」(註:因當時是義大利統一運動的高潮,即將攻佔羅馬,梵一因而匆匆收場。),而是一次嶄新的「梵二」。這就是他睿智過人之處,也因外交生涯上的見多識廣,早期又曾精研脫利騰大公會議的文獻和檔案──權力不足恃,民心歸向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