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補課
梵二大公會議,針對教會當時的狀況以及時代的進步,提出了很多革新的理念,但同時也追本溯源,努力從聖經和宗徒時代的信仰中,探尋教會的本質使命。
1965年12月7日,在本次大公會議結束之際,教宗保祿六世頒布了《教會傳教工作法令》(Ad Gentes Divinitus),明確指出,教會在本質上就帶有傳教的特性。在此法令中,他還給教會的傳教工作,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則。
梵二會議之後,「福傳」(Evangelization)一詞開始被廣泛使用,如何開展福傳工作也成為教會的中心話題。
1975年12月8日,在《教會傳教工作法令》頒布十週年之際,教宗保祿六世所頒布的《在新世界中傳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勸諭,可以說是全教會對此話題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的成果,是對教會的傳教使命和福傳工作所做的系統闡述和總結。
1990年12月7日,為紀念《教會傳教工作法令》頒布25週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了《救主的使命》通諭(Redemptoris Missio)。在此通諭裡,教宗澄清了人們對福傳的一些誤解,拓展了福傳的內涵,特別強調:聖神才是福傳的首要行動者。
那麼,「福傳」到底是什麼?可以簡單地說,「福傳」就是傳播「天國的福音」,並且使蒙恩的人欣然接受這福音的過程。它比傳統的「傳教」(Mission)一詞具有更深刻的意義。
「傳教」,強調的是在教會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宣傳福音和培植教會。而「福傳」,除了傳揚福音和建立教會,更強調的是福傳物件的整體性,以及傳福音者本身的生活見證。
福傳針對的是整個人類,所有的民族。它的影響應該深入到人類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
「福傳」具有豐富的內涵,包括教會「對內」和「向外」兩個幅度的行動。
對內,要藉著讀經、祈禱、行聖事、做善功等牧靈活動,深化信仰,革新生活;向外,要藉著宣講、見證、對話、服務等傳教活動,感化人心、促進合一、聖化社會、培植教會。
所以,不但外人需要福音的光照,我們基督信徒也同樣需要不斷地接受福傳和再福傳。而教會本身,也要在聖神的引領和福音的光照下,不斷地革新和成長。因此,教會自身也是福傳的要件。福傳幾乎包括教會所有的使徒工作。
根據教會的訓導,每位基督徒都有傳福音的責任。但傳福音者首先要是一個被福傳者,即信仰的皈依者。如果沒有內在真正的皈依,那麼向人所傳遞的只是沒有生命力的資訊而已。傳福音者應該是在傳遞生命,是在做生活的見證。
「你們往普天下去,向一切受造物宣傳福音。」(谷十六15)教會從宗徒們那裡接受了這莊嚴的命令,並以保祿宗徒的警言告誡自己:「如果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格前九16)
耶穌為什麼命令我們去傳福音?這命令的根源,在於三位一體的天主永恆的愛。天主愛人,所以願意每一個人得到救恩,進入天國。
福傳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人認識真理,獲得救恩,從而分享天主的愛。領受了這份愛的人,又會被愛催迫著去把它傳遞給更多的人。所以,傳福音是一個愛的行動。
我們應該怎樣去傳福音?不見得每個人都需要先研究了傳福音的理論或方法之後,才可以傳福音。其實,只要我們用心研讀聖經,效法耶穌的榜樣,就一定能成為非常優秀的福傳者。
耶穌是第一個,也是最偉大的福傳者。耶穌懷著對天父絕對的服從、和對人類極深切的愛,歷盡貧窮、辛勞,受盡折磨與迫害,才完成了傳福音的使命。
耶穌傳福音的高峰並不在祂受人擁戴的時候,而是在祂被釘在十字架上的那個時刻。我們要延續祂的這項偉大工程,要走的也應該是一條十字架的路。
耶穌把福音價值觀帶進當時的社會,結果遭到政治性的判罪。可見,要堅持真理,活出信仰,有時候會不可避免地與政治既得利益者,或者一些持有世俗、甚至宗教偏見的人相衝突。
耶穌在衝突中,選擇了信仰和自我犧牲。那麼,如果我們遇到和祂類似的處境,會做怎樣的選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