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維烈
如何看見
中文詞彙中有好幾個詞語都與「看見」相關,如看見、觀望、瞻仰、注視,並且表達了不同程度的看見。
在靈修中,我們同樣找到類似談及不同層次看見的例子。聖方濟在他的《忠告集》第一篇〈論基督之體〉先引用若望福音14章,主基督對斐理伯的說話:「斐理伯,這麼長久的時候,我和你們在一起,而你還不認識我嗎?誰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
然後方濟解釋說:
「祂每日以謙卑的外表,來到我們這裡;祂每日從天父的懷裡下降,來到祭台上司鐸的手中。如同祂曾在真實的肉軀中展示給聖宗徒們一樣,祂現在於聖餅中把自己展示給我們。一如他們以肉軀的眼注視時,只看見了祂的肉軀;但當他們以屬神的眼去瞻仰祂時,就相信了祂是天主。如此,當我們用肉眼看到餅和酒時,我們要看見和堅決相信,那是祂生活而真實的至聖體血。」
方濟把看到主耶穌的肉軀而相信祂是天主子,引申到看到餅酒而相信是基督體血。方濟說這是「以屬神的眼去瞻仰」,我們大概可將此視為深度的看見,信仰及靈修上的觀望。
這種看見,有如欣賞美術館的畫作時,我們肉眼看見有顏色的線條或區塊所表現成的一些圖案及形狀,使人相信這代表了一些現實的東西,不論是外在的實物或內心的情感。我們要用心靈的眼睛,因為眼前只不過是畫紙或畫布上的痕跡,但居然可以透過「相信」的行動,把這些筆墨的痕跡,轉化及提升,成為對某些真實事物的概念,或是某些情感的發揮。
無論是「看見」耶穌的聖身、或是基督以聖餅臨在的聖體,都牽涉到看見神聖的形象,而這些形象是否神聖,則又在乎形象出現的目的,是否在表達神聖。按教會的信理,聖餅之所以是聖體,是出自耶穌的意思。那麼藝術的形象又如何?不要忘記聖經十誡的第一誡: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包括了「不可為你製造任何彷彿天上、或地上、或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出廿4)。
值得注意,按猶太教及基督新教十誡的編排,「毋製拜偶像」是第二誡。當然,希伯來聖經對崇拜偶像的禁止,有其背景:當時近東埃及一帶的宗教,都以雕像、畫像等不同的視覺形象出現,例如巴耳,但上主天主卻是超越任何藝術家以人的方法去表達的能力,故此禁止製造任何偶像供朝拜之用。
的確,按《天主教教理》2129條所說:
天主的命令包括禁止人手為天主製造的任何畫像。申命紀解釋說:「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在曷勒布由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天,你們既然沒有見到甚麽形狀,那麽,你們切不要墮落,為自己製造任何形狀的神像…」(申四15~16)。把自己顯示給以色列的天主絕對超越一切。「祂是萬有」,但同時「祂超越祂的一切化工」(德四三27~28)。祂自身就是「一切受造之美的源由」(智十三3)。
不過,《天主教教理》同時承認:在舊約,天主曾命令或允許採用一些視覺形象,例如銅蛇,結約之櫃和革魯賓。以「象徵的方式導向降生成人的聖言所給的救恩」(2130條)。
自耶穌降生及逾越後,在首三個世紀,便開始有視覺的形象以寓意的方式代表耶穌,比如以羅馬赫耳墨斯(Hermes)神的牧人形象代表耶穌善牧,或是耶穌作為智者哲學家,在學生門徒中間。第四世紀,一個光榮的基督形象開始出現,為了對抗亞略異端。君士坦丁使基督宗教成為國教後,以前製造羅馬神像的工藝師,便開始以他們熟稔的手藝,去製作基督的形象。
經過數世紀後,教會於特魯洛(Trullo)大公會議(692年)容許基督作為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可以以人的形象表達,而不只是羔羊的形象。對於這些人的形象可否接受恭敬,教會曾經在尼西亞大公會議(787年)中討論,結果是因著聖言降生成人的奧蹟,既然不可見的天主降生成為可見的形象—人,故此,聖像(icons)是可容許的,而聖像的恭敬也是正確的。不論是基督、天主之母、或天使和諸聖的聖像。「天主聖子,藉著降生成人,對敬禮聖像(images)開啟了一個新的「秩序」。」(《天主教教理》2131條)
至於是否觸犯了膜拜偶像的禁止,教會的教導很清楚:
基督徒對聖像(images)的敬禮並不違反禁止崇拜偶像的第一條誡命。因為「對一個形象的尊敬應歸屬於原始的典型」,又「任何人敬禮一個形象,旨在敬禮形象所描繪的人物」。對聖像的尊敬是一個「尊重的敬意」,並不是一種崇拜,只有天主配得崇拜。(《天主教教理》2132條)
看見神聖
如何看見、看見什麼等是藝術的問題,因為藝術牽涉「看」的層次,「看」的對象。的確,聖事是信仰的一部分,方濟認為看見聖體要相信。基督宗教的藝術,在天主教及正教會都發展得十分蓬勃,因為天主教東西教會以及正教會的基督徒,都接受有關聖像的教導,容許看見神聖。雖然聖像不是聖事,但教會認為看見聖像要賦予敬禮。
製作神聖的畫像是神聖的宗教藝術,因為牽涉要看到神聖而作出敬禮的回應;藝術靈修則講求以心靈的目光,把所看見之事物,不論是否是宗教藝術,都應作出信德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