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雄
過去(2013)一年中,全球天主教紀念或舉行下列幾件大事:紀念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開幕五十週年;舉行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於前年(2012)宣布的信德年;紀念新修訂的《天主教法典》頒布三十週年;新編《天主教要理》公布二十週年。
最近幾年來,已有十幾個國家先後制定法律,承認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甚至領養孩子。臺灣立法院也正在東施效顰,企圖跟進。西方很多國家都已廢除死刑,但臺灣立法院似乎對此不怎麼熱衷。
這令人覺得立法院一些委員似乎比較熱衷於時尚,缺乏主觀見地,相對觀念彌漫,無視宇宙天地乃因亙古不變的原則而運行,以爲時尚就是文明和現代,卻不深入研究探討真正關乎生命絕對價值的問題。
既然時尚如此,我們也願意跟進,試著從《天主教法典》來談婚姻之為事,庶幾有助於大家進一步認識、了解何為婚姻?何為順性?何為逆性?何為同性出規聚合[1]?
人類經常是衣食足而後思變,先前據説是爲了保持既有的富裕生活水準,於是立法公開承認墮胎殺人合法,似乎是不想讓更多的新生命來分一杯羹。如今又倡導同性結婚並領養子女,這當然更不會、而且只會有越來越少的新生命來「礙手礙腳」。這是今天社會自陷於莫須有的困擾。
天主教拉丁禮教會現行的《天主教法典》是若望二十三世教宗於1959年元月25日宣布修改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於1965年12月結束後,保祿六世教宗立即成立法典修改委員會進行修改工作,費時約20年始完工。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於1983年元月25日公布實施。
法典原文為拉丁文,當時的中國主教團於法典頒布後立即著手翻譯,約兩年完成。在羅馬參加修改法典這項巨大工程的也有三位中國神長,他們都是羅馬宗座傳信大學教會法學博士,即已故臺北教區總主教暨臺北輔仁大學校長羅光,已故新竹副主教陳驊騮,以及曾任傳信大學法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和副校長、旅居羅馬、仍然健在的施森道蒙席。
修訂後的《天主教法典》共1752條,内容涉及教會組織結構和基督信徒信仰生活整個層面。
條文中有關婚姻聖事者集中在第四卷第一編第七題,共111條。另有關婚姻訴訟程序者則載在第七卷第三編第一題,共36條。因此,天主教法典中有關婚姻以及解決婚姻爭端問題的法律共147條。
人生最重要、影響最大、卻最棘手的事莫過於婚姻。天主教教義教導:婚姻是由一男一女,在完全自由的條件下,當著天主面前宣誓,以愛相許,結爲至死不渝的終身伴侶,並因此受到天主的祝福。因此,按照教會法律舉行的婚姻是神聖的,是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以拆散。
然而,今天已有許多國家制定離婚法律。離婚,這為曾經以愛相許終身的夫妻和子女是一大悲劇和諷刺,箇中原因當然不勝枚舉,基本上不外男女兩人在婚前彼此缺乏深入的認識,沒有或不願設身處地細想兩人未來長期相處時,有無堅定意志克服同居衍生的困難,信守締結婚約時的海誓山盟,勇於接受對方來日所能暴露的缺點,進而以寬容和愛心彼此糾正,走成全的人生道路。
或者當事人内心只燃燒著佔有對方的情慾,只為了獲取對方的物質財富,只把對方當作自己攀高的腳凳,而不細加審量自己能否終生接受對方的缺陷。
於是,一旦結婚,以爲獵物到手,便不再像婚前那麼修飾自己,不再在意自己在對方心目中的形象,不再保持先前的優雅大方和細膩的舉止,不再重視對方對自己的觀感和自己對對方的吸引力,與婚前判若兩人。
因此,婚前構築的美夢逐漸淡化消解,各自原形畢露。在這樣的冷漠關係中,只要一點小摩擦便能成爲惡言攻擊對方的藉口,直接射傷對方的心坎,引發難以收拾的局面,讓昔日當眾許下的山盟海誓成爲一堆廢話。
相戀的男女總把對方當作自己理想的人生伴侶,不去考慮對方也有自己必須承認和接受的缺憾。其實,誰都知道不存在絕對完美的人,卻常以爲鄰家的總比自己的理想,於是在遇到新鮮人的時候,就很容易陷入一場新的情愛遊戲。這樣的遊戲必然給自己先前緣定終身的許諾埋下定時炸彈,只等著它爆炸。許多國家的法律給人預留宣洩這種任性的餘地,於是制定了離婚法。
事實上,離婚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否認,是對自己無力信守人生最嚴肅的承諾的揭露,是個人生命中最嚴重的失敗。試想,一個人對終生的承諾都無法信守,還能對什麼事作出保證?
天主教教義根據聖經教導世人:造物主把大地交給人治理。可是如果人對自己一生中最嚴肅的承諾都無法履行,怎能承擔治理世界的重任?今天的世界問題越來越繁雜,究其原因是否與人信守承諾的意志力有關?今天的人是否不把婚姻誓約當作最能展現人格尊嚴的標誌?是否不視婚姻及家庭的幸福爲社會穩定、美好和進步的基礎?
如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有離婚法,但天主教從不認爲離婚合乎教會信仰。因此,天主教法典沒有論及離婚的法律條文。教會對婚姻一事只承認其有效或無效: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皆不得解除(法典1141);無效的婚姻,即使男女雙方已經同居,甚至生養子女,仍然不是婚姻。
不過天主教法典也明文規定:有效但未遂的婚姻,有正當理由時,教宗可以解除他們的婚約(法典1142)。至於夫妻有合法理由時,可以分居(參見法典1151),但不是離婚。
天主教法典在談論婚姻時都以「聖事」為出發點。可是眾多條文所涉及的問題不全與聖事有關,例如法典第1055條第1項說:「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條文第2項又說:「爲此,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爲此,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從這個條文可以看到它所強調的是:婚姻的本質乃夫妻的福祉及生育和教養子女。
由此可見,天主教法典首先強調的乃是婚姻為自然法的體制;其次才間接指出不是每個婚姻都是聖事,只有當結婚的男女兩人都是領過聖洗者,他們的婚姻才構成教會所承認的聖事(matrimonio - sacramento)。
如果只有一方為天主教徒,則他們的婚姻屬於教會法婚姻(matrimonio canonico)。如果一方為天主教徒,另一方為非天主教、但屬天主教承認的基督信徒,則他們的婚姻仍然是有效的聖事婚姻。要是非天主教徒的一方在婚後受洗成爲基督信徒,則他們先前締結的教會法婚姻自動成爲聖事婚姻(參見法典849)。
[1]「同性出規聚合」一詞,是我自己創造的名詞,意指「同性之間反自然的性結合」,可以引申為「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或進一步地指「同性結婚」。
其實這種同性的性結合是不可能稱爲「性結合」的,因爲根本沒有造化所賦予的性結合的可能,而是他們逆性強行的自我性慾發洩。我之所以用「出規」一詞,是比較客氣的説法,意指不正常,違反自然律。至於「聚合」,也是客氣的語氣,意指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根本不構成為自然律性結合的條件,因此談不上順性的真正性結合,更因此無法構成為專屬於男女兩性之間才可能存在的婚姻結合狀態。所以,我以「聚合」來稱他(她)們的同居。
是以,若法律有意承認同性之間可以結爲終身伴侶,那是國會或立法院以及全國人民的良知和倫理道德問題,有這種意向者儘可以找出適當名詞來表達那種「聚合」關係狀態,但決不能賦予「婚姻」之義。
其實這種同性的性結合是不可能稱爲「性結合」的,因爲根本沒有造化所賦予的性結合的可能,而是他們逆性強行的自我性慾發洩。我之所以用「出規」一詞,是比較客氣的説法,意指不正常,違反自然律。至於「聚合」,也是客氣的語氣,意指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根本不構成為自然律性結合的條件,因此談不上順性的真正性結合,更因此無法構成為專屬於男女兩性之間才可能存在的婚姻結合狀態。所以,我以「聚合」來稱他(她)們的同居。
是以,若法律有意承認同性之間可以結爲終身伴侶,那是國會或立法院以及全國人民的良知和倫理道德問題,有這種意向者儘可以找出適當名詞來表達那種「聚合」關係狀態,但決不能賦予「婚姻」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