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永倫
我們倫理生活的認知與實踐,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如何取財和用財。舊約十誡中的第七誡說「毋偷盜」,第十誡又說「毋貪他人財物」。這兩條誡命從「毋」的負面警告去提醒猶太人關於管理財物的道德原則。而耶穌所宣講的福音,則進一步訓誨我們如何積極看待和處理錢財,提升了我們對它的正確觀念,以便更好的實踐「用財之道」。
金錢只是一種物品,是促進交易和商業活動的媒介。擁有越多的錢就有更大的建設、消費和投資能力,因此越富裕的人也享有更高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從倫理的角度看,賺取和擁有金錢本身並沒有對錯好壞之分。善惡之分是在於我們對待金錢所持有的態度和作為,要看我們獲取金錢的正當性,取得它們後的自我評價,使用它們時的目的和作用,才能判斷我們在處理金錢上是否合宜。
貪婪與偷盜
貪婪是對待金錢的一種錯誤態度。那是欲求獲取比生活所需還要更多的財物,往往也連帶會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金錢。貪婪也常與其他罪惡的態度形影相隨,比如懶惰。懶惰令我們意志脆弱,希望通過輕鬆但不正當的手段發達,例如只想靠賭博來發財。
貪婪也往往使得富人自我迷戀、驕傲、囂張,無視窮困及需要幫助的人。當我們把信心交托給錢財時,我們得到的是一種虛假的安全感。在富人囤貨的比喻中,耶穌描述一個富人的腦海裡一直想如何致富,想要建造更大的糧倉囤積不斷增多的資產,可是他卻突然死去,帶不走任何東西。為此耶穌提醒我們不要沉迷於虛幻的安全感。「你們要謹慎,躲避一切貪婪,因為一個人縱然富裕,他的生命並不在於他的資產。」(路十二15)
一個貪婪的人往往也會有欺騙和偷盜的行為,他會為了增加自己的資產而不擇手段。「偷盜」不只是指偷竊和搶劫,也包括貪污腐敗、欺詐行騙、走私逃稅、失信侵吞等等,這些都是用不正當的手段,盜取不義之財的罪惡行徑。
具體來說,偷斤減兩的行為是偷盜,以假當真的交易是偷盜,雇主不支付員工應得的薪酬是偷盜,破壞公物和損壞他人產業是偷盜,賄賂和貪污是偷盜,走私逃稅是偷盜,丟棄過剩的產品來控制產品的價格是偷盜。
其實,大地的資源和財富是屬於天主的,為供給全人類共享。大家有責任盡量平等分配,共用資源。當我們侵吞資源,視為己有而為所欲為時,就是偷盜。
疏忽之罪
福音書中有關富翁和拉匝祿的比喻所傳達的訊息,最能一針見血地說明疏忽之過。在這個比喻中,耶穌形容富翁如何每天享受豐盛食物和舒適的生活,拉匝祿則是一個天天坐在他門外的乞丐,而且連富翁的狗吃的食物都沒有機會嘗到。富人對拉匝祿的需要視若無睹;天主賞賜他物質上的富庶是為了讓他能與一無所有的人分享,可是他並沒有盡他的責任。耶穌說像他這樣的人,不能享有亞巴郎和拉匝祿那樣依偎在天父懷抱中的福樂。(路十六19〜31)
我們對貧困者的需要不能只是在口頭上支吾以對。雅各伯說:「假設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且缺少日用糧,即使你們中有人給他們說:『你們 平安去罷!穿得暖暖的,吃得飽飽的!』卻不給他們身體所必需的,有什麼益處呢?信德也是這樣:若沒有行為,自身便是死的。」(雅二15〜17)
原則上,天主才是一切財物的主人,公僕和富人只是天主的管家。公僕必須以大無私的精神處理公款和公共事務。而富人雖有私有財產權,但應該明白每個人對於自己的產業沒有絕對的擁有權。他有義務與社會中不幸的人士分享他的財富。如果他獨享所有,而沒有照顧窮困的人,就是犯了疏忽之罪。人們在錢財上能犯的罪,不只限於不公的奪取他人財產,也包括在能力許可下,不資助窮困及需要救濟的人。
分享的喜悅
施予比領受更為有福(宗二十35)。當我們明白與世上其他人是一個共同體,就會懂得「有福同享,有難同當」。這個信念是植根於我們有天主為同一位父親,眾人都是祂的子女的信念。當我們與他人分享時,才能真正活出一個「天下一家」的價值觀,體驗共融的喜樂。
在施予的時候,我們應專注於他人的需要,而不是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什麼。「所以,當你施捨時,不可在你前面吹號,如同假善人在會堂及街市上所行的一樣,為受人們的稱讚;我實在告訴你們,他們已獲得了他們的賞報。當你施捨時,不要叫你左手知道你右手所行的。」(瑪六2〜3)施予的目的不是沽名釣譽或期待回報,而是出於愛心和同感,體恤窮困者的需要!
當我們施給有需要的人,其實是施給耶穌,因為耶穌和那些貧困需要的人「感同身受」。耶穌說:「因為我餓了,你給了我吃的;我渴了,你們給了我喝的;我作客,你們收留了我。我赤身露體,你們給了我穿的;我患病,你們看顧了我;我在監獄,你們來探望了我。……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小兄弟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們做的。」(瑪廿五35〜40)
關於什一奉獻
什一的意思是資產的十分之一。古以色列社會對什一奉獻的要求出自肋未紀的法律規定。書中寫道:「凡土地的出產,或是田地的穀物,或是樹木的果實,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是獻於上主的聖物。」(肋廿七30)在舊約時代,什一奉獻所取得的收入,不單是給司祭、聖殿及會堂做為宗教用途,也供做「社區福利基金」,用以幫助社區裡的窮人如孤兒和寡婦,以及用來維修公物和推進公業。
現在有些基督教會明文規定信友該把個人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教會,稱為什一奉獻。他們的做法是以上述舊約經文為依據,用以辯解什一奉獻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其實這樣的論據是有偏差的,因為舊約時代的背景與今日社會的現況有很大的差別。若信眾自願給予教會什一奉獻,當然無可厚非。但教會若以上述經文做為此規定的理由,就會引人詬病。
基督徒沒有必要實踐什一奉獻的主要原因有兩個。首先,舊約的法律是為古以色列人設的,不是今日基督徒生活的準則。我們生活的標準是基督的福音。如果細讀肋未紀全文,會發現除了什一奉獻條文以外,還包括一些被我們排斥的誡律,比如報復律和奴隸制度(肋廿四17〜21;廿五39〜55)。今日的基督徒並沒有把當時訂定的所有法律規範當成生活準則;可見有關什一奉獻的規定,對今日的信徒也並沒有約束性!
其次,當今許多先進國家,各種公共建設和社區福利都是由政府或慈善團體所提供。信友像其他公民一樣有給政府納稅,並捐助慈善事業,視之為履行公民義務和實踐正義與愛德的倫理行為。一個教會若以舊約所提的什一奉獻為捐獻標準,那也應該像古人一樣,拿捐獻收入的固定比例來從事公共與福利事業,而不是全歸己用。
教會鼓勵信友捐款,不是出於壓迫,也不是企求天主的賞報,而是出於自由奉獻與分享的精神,即是以仁愛和正義為出發點,善用天主所恩賜的資源,謀求社會和團體的共同福利,並特別關心貧困和邊緣的人們。
作為基督徒,我們應該繳稅,經常樂捐,為賑災奉獻,及時幫助近人,並支持教會的福傳與牧靈經費。我們付出,因為相信一切都是天主的恩賜,天主白白施予的,我們也要白白與他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