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雄
古今人類中有個非常特殊的團體,名叫「天主的子民」。在古代,這個團體指的是中東的以色列民族,是天主親自揀選,作為祂拯救全人類的工具。所以,在古代,也就是舊約時代,以色列民族是狹義上的「天主的子民」。
當天主聖子基督降生爲人,為了整個人類的得救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並復活之後,這個子民團體已不再侷限於以色列民族,它的大門已經向各民族敞開。只要接納基督,領受聖洗,加入基督創立的教會,任何人都可以稱爲「天主的子民」。即使尚未認識天主,尚未加入教會,只要不明知故意地拒絕天主,他們都是潛在的天主子民。
教會是個真正的團體,有明確的組織體系,因此有她應循的法律規章,凡是願意經由教會的保障而獲得基督所允諾的救恩者,就得奉行。教會的法律就是通稱的教會法典。法典因時代需要而修訂。最近的一次修訂在1983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實施。
在這部新修訂的法典中,同樣有專門一部分涉及婚姻,我們有必要認識這些法律的精神由來,以及它們的用意。
首先我們要知道:爲什麼教會要修訂並頒布新法典?因爲二十世紀中葉的生活觀念和形態,已經與那個世紀初葉使用舊法典時代的情況大不相同了,尤其是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整個人類的政治、社會結構和思想形態已經全然改觀。
基於這樣的重大改變,聖若望二十三世教宗於1959年宣布召開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同時,也宣布修改當時使用的教會法典。
正如梵二大公會議《教會憲章》所說的:教會就是「天主的子民」(參見《憲章》1, 9, 48節)。所以,教會召開大公會議就是要使全體天主子民都能在現時代社會中,根據天主創造宇宙永恆不變的旨意和計劃,找出正確適應時代需要的生活方針。而正確的生活方針,需要法律條文作爲引導和依循。
既然如此,修訂法典的巨大工程非得等待大公會議完全結束,所有相關文獻都已頒布,普世教會已經找到生活的大方向之後,才進行不可。
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宗在1983年元月25日發表頒布新法典的憲令中說:「法典的目的是要在教會團體中建立秩序,使愛德、恩寵與神恩享有首要地位,而同時能在教會團體的生活中以及所屬成員的生活中,得以順利而有秩序的發展」;憲令又說:「在某種意義下,新法典可說是盡力把梵二的教會學通譯為法律語言。如果說梵二所描繪的教會形象,不可能完全改變成法律語言,至少法典應時常溯源於這個形象,並盡可能在基本性質上反映其輪廓」(見中文版《天主教法典》頁11)。
從憲令這兩小段話,我們可以說教會這部新法典實在是梵二大公會議最後的一部文獻。要了解這部文獻非根據梵二大公會議的精神、並從這個會議的角度來探索不可,因爲新法典的出發點和宗旨,完全以符合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現代訓導為依據。既然教會的婚姻法是教會法典中的一部分,所以,有關婚姻的法律也是完全依照大公會議的新精神而修訂的。
雖然整部法典的條文,當然也包括婚姻部分,並無意有系統地陳列大公會議的整個訓導,但所有的内容無不從大公會議文獻汲取靈感和啟發。
法典中有關婚姻法律的整個概念,都預先表明在法典第四卷第一編第七題《婚姻聖事》這部分的引言中,更確切地說,就是寫在法典第1055條到第1062條這八條法律中。
例如:法典第1055條第1項開宗明義就指出:「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這項條文我們可以在梵二大公會議文獻《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48號找到源頭,只要看憲章這一號的開頭幾句便一目了然。
憲章行文這麼說:「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為造物主的法律所約束的夫妻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憑藉婚姻契約,即當事人無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故此,因當事人互相授受自身的自由行爲而實現的婚姻,不唯在天主面前成爲一個不可動搖的堅強制度,在社會面前亦然。這神聖的鎖鏈是為夫妻、子女及社會的好處,而不繫乎人的意志」。
從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這幾句話,我們可以看到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項的内容在強調:婚姻體制的首要目的完全出於夫妻婚姻契約的本質,也就是「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它與教會内外任何其他體制結構無關。
繼婚姻聖事法律引言部分第一條文,也就是法典第1055條第1項之後,引言越來越明晰地指出教會對婚姻自然根源的看法。
這個看法就是:婚姻乃是人類與生俱來的聖召,是人生自然的走向,是造物主天主刻意的美妙安排,而且因爲受到救贖主耶穌基督的聖化而臻於完美的境地。
從這個角度,法典進一步言簡意賅地指出婚姻的意義,宣布男女兩人根據天主造化的計劃,結爲夫妻的倫理本質,並予以維護。這個本質就是:婚姻既然是造物主天主建立的自然體制,就不受到任何來自人的權威的指使、支配和管轄,即使不是天主教徒,也得遵守這天訂的婚姻法律。
接下來,法典婚姻聖事部分的引言條文,便明確強調構成有效婚姻的三個條件:第一個是男女雙方的合意;第二個是合法地表明;第三個是依法有能力的男女。這三個條件都寫在法典第1057條的第1項中。
基本上,任何人都有締結婚姻的權利,除非受到法律禁止者,如法典第1058條所裁定的,這個權利是從造物主銘刻在人心中的自然聖召而來的。這個聖召的内容就是結爲夫妻的男女兩人在愛情中彼此共融,把自己完全奉獻給對方。
於是,自然而然產生婚姻的兩個基本特徵,就是法典第1056條所強調的單獨性(unitas)和永久性(indissolubilitas)。
所謂單獨性,乃是指結婚的對象只能一個,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結合方式都與結婚聖召不符。既然婚姻是單獨性的,也因此婚姻契約具有永久性的本質,這個永久性不是任何人可以解除的。因此,國家民法准許的離婚或再婚,教會法典是不予以承認和接受的。
婚姻,按照教會法典的定義,是締結為夫妻的男女兩人所建立的終身伴侶體制。如果結婚的男女兩人都是領過聖洗的基督信徒,那麼他們的婚姻更被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既然是聖事,就具有被祝聖為永久性的特質,它類似聖洗、堅振和聖秩這三件聖事一樣,被烙上聖事的「印記(carattere)」,在教會內成爲具有特定的身分的人,負有特定的使命聖召。
梵二大公會議文獻《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47節說:「個人、社會、教會的幸福與婚姻及家庭生活的健全,兩者緊相連接」。就因爲整個人類社會的幸福與否和婚姻有這麼密切的關係,所以天主教法典中有關婚姻的法律條文,無不直接根據造物主天主啓示的旨意,依循婚姻的自然本質,按照教會立法者謹慎的考慮,而有系統地制訂出來。
因此我們可以說:教會法典中的婚姻法體系是以天主的成文法(聖經)、天主的自然法(自然律)、以及教會的成文法(教會法典)三大部分為基本架構的。這些法理可以在梵二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的第11節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47節至第52節裏面找到主要來源和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