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明村
在英國的學校或民間團體,通常都會商借鄰近的教堂舉行各式各樣的音樂會。當筆者在英國唸書時,有一次參加了一個在教堂舉辦的音樂會,節目內容包括有貝多芬的「雷歐諾雷」序曲第三首(LEONORA NO.3),由舉辦學校的樂隊演奏。樂曲的中段,按貝多芬原意,應有小號在後台吹奏幾句;但因教堂並沒有後台,因此特別安排吹小號的同學在教堂後門外吹奏。目的是讓聲音由遠而來,以突顯其真實感,指揮則待他起音後領導樂隊入台。
當音樂會進行至適當的時候,吹奏小號者,依照原定程序走出後門外準備,教堂內樂隊一片寂靜,等候小號吹奏之後繼續演奏。但等了許久,仍聽不見小號聲響起,以為可能有特別原因而略為延遲;誰知竟如石沉大海,全無反應。指揮又不便離開崗位去視察情況,恐怕剛離開,號音即起,會變得很狼狽。本來也可以在沒有小號的情況下演奏,但又怕才剛一開始,號音即起,則更加狼狽。
最後,指揮還是走出教堂去了解情況,一看見吹奏者正在和警察理論,馬上上前探察究竟。警察知道教堂正舉行音樂會,見吹奏者舉起小號,準備向教堂內吹奏,以為他要故意騷擾音樂會,立刻加以制止。雖然吹奏者一再解釋,但警察絲毫不接受,理由是:若是演奏者之一,此時應當在教堂內,絕無理由在戶外向室內吹奏。經指揮解釋後,才知道是一場誤會,警察馬上道歉,教堂內的音樂會也才得以繼續舉行。
為什麼要在教堂內舉辦音樂會呢?除了教堂地方寬大,是市民最廉價聚集的好去處之外,最好的理由是因為需要用管風琴,而一般場所並沒有這種樂器。再論及聽覺效果,及室內的佈置配合,教堂的確是舉行音樂會最合適的地方。
可是,教堂的作用是什麼呢?教堂不單只是一座華麗的建築物,而是為了聚集基督信徒一起祈禱、參與彌撒及朝拜聖體。主曾說:「我的殿宇應是祈禱之所。」(路十九46)因此,若與祈禱沒有關係的事,不應在教堂內舉行。
那麼,舉辦音樂會呢?筆者前幾篇文章曾寫過,詠唱聖樂時,就是在祈禱,因為歌詞就是祈禱的經文,因此,在教堂內的音樂會中詠唱聖樂是沒有問題的。純樂器演奏的音樂,如果能夠增加祈禱氣氛也沒有問題,但不如把「音樂會」的名稱改為「聖樂作品欣賞會」,或者稱為「聖樂祈禱會」。至於交響樂曲、藝術歌曲等等的曲目種類,因為並非用於祈禱的音樂,所以不合適在教堂內演奏。
參與獻唱或獻奏的團體也要很清楚,他們不是在表演,因為聖樂和祈禱並非用來表演。據《教會法典(The Code of Canon Law)》第1210條有關使用教堂的規則:「在聖所內只准許有關舉行或推動敬禮、虔誠和宗教有關的事,禁止任何與該地聖潔不合的事,但教會首長得個別地准許不相反地方聖潔的其他用途。」
最後,教堂內所有的音樂會必須是免費入場,歡迎任何人士,因為聖樂、祈禱不能以金錢來交換。而獻唱者、獻奏者亦要尊重祭台、主祭的座位及讀經台;若因合唱團人數多而想移動讀經台位置,是絕對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