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効忠
在台灣的民間宗教信仰中,認為人死後,靈魂即被摧魂、攝魄二使者拘提,按生前善惡,判定功過。善者或投胎富貴人家,或直升天庭為神為仙;惡者視其罪狀,發獄行刑。相傳地獄由十殿閻王管轄,分掌十八層地獄。各層有著上刀山、下油鍋、浸血池、割舌、鋸身等各式酷刑,令人不寒而慄。罪惡輕者,待刑期結束後,依等第轉世投胎;罪惡重大者,永世不得超生。這種擬人化的陰間司法制度,雖然脫胎於人性的宗教思維,然而對人的道德觀念而言,獎善懲惡的社會教育,確有若干使人不敢為非作歹的警惕作用。民間信仰的地獄觀,時而浮現在一般教友們的「煉獄」的觀念中。
什麼是「煉獄」?
新編《天主教教理》中說:「教會稱被選者最後的煉淨為煉獄。那些死在天主的恩寵和友誼中的,但尚未完全淨化的人,雖然他們的永遠得救已確定,可是在死後仍須經過煉淨,為得到必需的聖德,進入天堂的福樂中。」(1030)
就邏輯推理而言,天主是全善、公義的,基本上是與罪惡不相容的,因此只有全善無罪的人才能與天主共存於天堂。地獄則是為那些因重罪而永遠與天主隔離的人所存在。為那些「善不足以升天堂,惡不至於下地獄」的小善小惡之人的短期淨化的過渡階段---「煉獄」的存在,就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了。
聖經並沒有直接肯定煉獄的存在,但卻揭示了在另一世界淨化靈魂的可能性,因而也間接揭示了煉獄的存在。瑪竇福音第十二章第32節中,耶穌說:「但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聖大額我略教宗在註解這句聖經時說:「這句話使我們明白,有些罪在現世赦,有些罪在來世得赦。」瑪竇福音第五章第26節,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耶穌用比喻的方式,道出人死後可能有著一個「暫時性」的補償境界。格林多前書中,聖保祿宗徒說:「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格前三15)意思是他必須暫時經過火的淨化,才能得救。可見無論誰,若帶著小罪或罪的暫罰逝世後,都必須經過煉獄暫時的淨化。
一般而言,西方拉丁教父較認為聖經中所提及的「火」,是一種用以清除尚未赦免的小罪的「物質的火」,以及著重描繪煉獄中的殘酷懲罰的面貌;東方教父則強調描寫煉獄中教育及治療和好的一面。例如奧立振就認為在死亡與審判之間,有一過度階段,是一種訓練課程。「煉獄」是一個尋求深度認知天主的地方,或可稱之為「靈魂的講堂與學校」(a lecture-hall and school of souls)《De Princ. 2.11.6》《A History of Christian Doctrine, p.82》前者可稱之為「物質化的煉獄觀」,後者為「精神化的煉獄觀」。
「閱讀此書,否則後悔」?
最近在台灣天主教會內流通的一本名為《閱讀此書,否則後悔(Read Me or Rue It)》的小冊子,書中所持的論點,多為「物質化的煉獄觀」。例如書中描述著:煉獄「那是一處有火的監獄,大多數人死後都會下去的地方。」在煉獄中「劇烈的痛楚,使在那恐怖的烈焰中一分鐘,就好像一世紀。」「煉獄的火好比地獄的火一樣猛烈。」「世上的火,比起煉獄的火,就如清涼的微風。」「可憐的煉靈正在火海裡受著難以抵受的痛苦」(二、三頁)。火,儼然成為煉獄中行刑的主要工具。這種危言聳聽、令人生懼的物化煉獄觀,一者可能是由於此書屬於早期的著作,另者是導因於對「罪」的物化詮釋所使然。無論如何,並非今天教會神學的主流思維。
煉獄中所受的苦
火刑雖然可以形容煉獄痛苦,但畢竟不是實況的描述。按照傳統信理神學的說法,煉獄中所受的罰是與地獄之罰相似,不同的是前者是暫時的,而後者是永遠的。可分為「失苦」與「覺苦」兩種。煉獄的「失苦」是在某一個期限中,不能面見天主的痛苦。聖奧思定在其《懺悔錄》中,就清楚地描述這種深度的不安所帶來的痛苦:「主啊!除非安息在祢內,我將永不得安寧。」失苦是導因於罪所產生的失落感與孤離感。
罪,破壞了人與天主、他人、萬物、自我的和諧關係,而使人生活在深度的自我否定與悔恨中。聖經中常提的「哀號與切齒」,就是在描述這種痛苦與絕望的情景。煉獄的覺苦雖無法加諸於人身體的感官,但是精神上仍能體驗到如火般的苦楚,常人生活中似乎亦能感受一二,例如:良心的「煎熬」,心急如「焚」,怒火中「燒」等,這種痛苦有時比肉體上的痛苦尤甚,諸不見大部份的自殺者非因肉身痛苦,而是精神上的痛苦所使然。
現代的煉獄神學因受到恩寵論新趨勢的影響,已將煉獄中的消極受苦,轉向思考為「愛的再教育」。人在一生生活中所累積的「關係」經驗,由於受到三仇──肉身、世俗、魔鬼的影響,常因無知或誤判,導致關係的惡劣,姑且稱之為「罪」,因而困擾人一生。待人死後,不再受這些因素的影響,靈魂在全然清明的境界,「沒有隱藏的事,不成為顯露的」(路八17),重新回顧過去的一生,無疑地會透悟許多過犯的來龍去脈,而悔恨不已。
在煉獄的階段就是針對生命中的各種經驗,重新以愛為出發點的態度來處理,學習到對愛的靈敏度,更深一層地認知體驗愛與被愛的種種。這種「愛的成長」,使人能越來越相似天主及聖人們的思維行徑,當同質性達到頂點時,終能與天主諸聖相處,而得以進入天國與諸聖同樂。
至論在煉獄中要停留多久的問題,若是以「司法」的觀點來論煉獄的刑期長短,當然得視其犯罪行為的輕重而定,量化式的罪觀,就會引入一種時間長短的推論。但是若以「在愛的教育中成長」的觀點來論煉獄內所須的教育時間,則自然應視「成效檢定的質化結果」而定了。
為煉靈的祈禱
教會自古以來,就鼓勵教友們為煉獄中的靈魂舉行各式的祈禱,期使彼等能早日煉淨世間罪孽,進入天國。諸聖相通功的主要著眼點是,在於以基督為首的教會奧體各肢體之間「共融的愛」。世人為煉靈的祈禱與克苦、補贖,無非是以己之行為,表達對亡者至深的愛,當然其中又以耶穌基督本人在彌撒聖祭中的至愛表現為極致。因此為彼等所做的祈禱與補贖,皆是以愛的深淺為衡量標準,這也難怪聖女小德蘭堅信即便是一個最小的善功,如果充滿了信心與愛心,就能救得一位煉獄中的靈魂,那是因為煉靈從聖女身上澈底了悟到愛的真諦,因而茅塞頓開,而進入天主性的思維中。教會傳統以「有限大赦、大赦、全大赦」等量化式的標準來描繪煉刑的抵償多寡,這本無可厚非,但一味地以此為唯一的標準,難免容易陷入到信仰的買賣行為,或淪入「功利交換式」的信仰境地,而至事倍功半。
「瑞典聖畢哲(碧謹)的禱文」
最近坊間所盛行的〈瑞典聖畢哲(碧謹)的禱文〉中,詳列了聖女碧謹(Saint Bridget of Sweden, 1303-1373 A.D.)於1349A.D.往羅馬途中,耶穌顯現時所得到的為煉靈的十五個祈禱文,並記載耶穌曾允諾聖女,若每天頌念一遍這十五個禱文,持續一年,為補償耶穌苦難時所受的5,480下鞭笞後,就會得到廿一項特恩,包括:十五個煉靈親人的得救、死前十五天得蒙善終之恩(即便過去卅年都生活在罪惡中)、每次頌唸可得百日大赦、宣傳此禱文者可永獲喜樂等特恩。
若能了解當時教會背景,將有助於了解為什麼這個禱文會如此地風行。聖碧謹在1344 A.D.守寡後,就立志過一獻身的生活,並於兩年後創立了「至聖救主會」(Order of the Most Holy Savior)。1349 A.D.前往羅馬敦促教宗克萊孟六世修改原訂百年一次的聖年,為五十年一次。教宗接受其建議,宣佈西元1350年為聖年(史上的第一屆為西元1300年)。在此聖年中,聖女於西元1349年神視中的禱文,造成風靡,助人無數。1370 A.D.教宗批准其修會的成立,1373 A.D.聖女逝世於羅馬。到了西元1390年的第三屆聖年,聖女的禱文再次風靡,教宗包你發九世於西元1391年10月3日將聖女列為聖人。在往後歷屆的聖年,聖女禱文受歡迎的程度,自不在話下。但在西元2000年的千禧聖年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大幅修改了「大赦條例」後,有關的大赦神學及煉獄神學,也由物質量化交換的思維,走向愛德教育的共融思維。
雖然將煉獄予以恐怖化,而令人心生畏懼,固能達到警惕的效果,但這畢竟不是積極的成全之道,有若和好聖事中的下等痛悔。由怕懼所產生的善行,只是一個消極避惡的門檻標準,尚不足以推人登堂入室。真正的上等痛悔,是由人的內心深處渴望愛的共融,所激發出的愛的皈依。
自梵二以來,和好聖事所強調的是治療與提升,而非強調為罪的代價所應受的審判。若將此和好聖事的觀念,類比在煉獄神學,則更容易使人明嘹到,煉獄並不是一個監獄,而是一座醫院或修道院,接受在克服以自我為中心時,所感受到的痛苦與磨練,使之變成以天主的愛為中心,得以使天主在其內成長、佔有。
為煉獄的靈魂祈禱,並不是在說服天主接納他們進入天國,而是我們的愛驅使他們能更敞開心懷,接受天主那具有療效的愛,並吸引他們更深入到天主的愛中,因為,天主就是愛。為煉靈祈禱,好使地上旅途中的教會,與煉獄受苦的教會產生健康正向的積極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