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永倫
聖經分為舊約和新約兩大部分,舊約共46部書,新約共27部書。按教會的神學觀,新舊約都是聖經,都是天主的話,那麼為什麼要區分它們的重要性呢?簡單的說,聖經內容包括了天主的啟示和人的回應。換言之,聖經是天主的話,但也是人的話。天主的話是真理,是不能錯的。但人的話,既是人的認知和表述,定會有所欠缺。
按信仰和倫理而言,古人的認知、理解和實踐都有其發展階段的局限。如果當地當代的知識和實踐有所不足、甚至有錯誤之處,聖經作者也不能置身度外,他們也會分擔了當時當地的種種缺失,這一切也表露在他們的寫作中。
分辨聖經章節重要性的指標
新舊約的分水嶺是降生成人的耶穌基督。在耶穌親臨宣道以前,舊約各書中的倫理觀和神學思想還未成熟,古人也無法自我超越,只能活在當時的侷限中。雖然偶有先知出現,極力激勵他們突破那些侷限,但整體而言,他們還是跳不出固有思想的束縛。直到天主聖子降生成人,親自給我們訓示了真理,才糾正了許多錯誤的倫理觀念,並開闊了人們的神學視野。
所以看聖經時,首先要區分舊約與新約,並意識到舊約思想的不足。其次要明白新約諸書中,必須以傳述耶穌的四部福音為重。福音顯示了聖子耶穌的為人處世之道,我們要聽從祂的福音,因為祂是我們的「真理、生命和道路」。
聖經其他各書所表達的信仰與倫理認知的正確性和重要性,必須以四福音中耶穌的訓誨為對照標準。若它們與耶穌的訓示有所出入,就必須有所保留,甚至在分辨以後必須加以否定。
按這個大原則來衡量,我們發現舊約諸書中有不少神學和倫理思想的偏差,是不該接受的。在〈聖經能夠有錯嗎?〉一文中我們舉出了一些例子,這裡不再重述。本文探究的是新、舊約倫理的核心思想,並從這方面去討論它們在今日教友生活的倫理實踐上,是否發揮同樣重要的指導作用。
舊約的倫理注重法律,信仰注重祭獻。法律和祭獻本身有其意義,只是當人們把它們絕對化,以致忽略了法律和祭獻應有的精神時,它們反而成為無益,甚至有害的。本文先探討舊約法律的局限,並談談耶穌如何教導我們超越法律,活出在基督內的豐盛生命。
舊約以民視法律為天啟
以色列民從埃及出來後在曠野中流浪,後來到了西乃山下,回顧他們多年的經歷,深深的感到在他們多災多難的年頭裡,天主始終忠實地守護著他們。他們相信自己是天主特別的選民。
對於這個天主,他們理所當然的回應就是完全屈服於祂,服從祂、並接受祂的祝福。他們的領袖制定了種種誡律,包括在宗教祭獻、人際關係、經濟生產、飲食衛生等等各方面,要求人民遵守,用以表達他們順服於天主的具體實現方式。所謂的「十誡」是以色列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不是僅有的法律。舊約中的「梅瑟五書」裡就記載了613條誡律。
以色列人的視野是以神為中心的,因此他們所有的法律都被視為天主立訂的。不論法律來源是什麼,天主不但被認為是立法者,也被認為是賞報與處罰的執法者。一些法律是梅瑟時代訂立的,有些是梅瑟之前就有,卻都說成是從天主那裡領受的。比如割損禮的規定就是梅瑟之前就有的(肋十二3)。
耶穌就說過:「梅瑟曾給你們頒定了割損禮──其實並不是由梅瑟,而是由祖先開始的,因此,你們也在安息日給人行割損禮。若是在安息日,為滿全梅瑟的法律,人可受割損禮;那麼,為了我在安息日,使一個人完全恢復健康,你們就對我發怒麼?」(若七22~23)另一些誡律很可能是梅瑟去世以後才訂立的,但都追根於梅瑟時代,並被視為天主親自頒布給梅瑟的,稱為梅瑟法律。
認識舊約誡律的局限
我們怎麼知道舊約的法律是人為,而不是神所訂立的?有許多例子能夠證明這點,比如舊約時代社會所接受的奴隸制度(申十五17),他們視奴隸為個人的物資。在「大男人主義」的意識形態下,他們甚至把妻子兒女也當成男人的附屬品。為此他們可以將「毋貪他人妻」與「毋貪他人財物」相提並論,「妻」和「財」兩者都被認為是男人的資產(申五21)。
梅瑟等領袖為當時以色列社會的需要,制定了許多誡律,後來寫入舊約聖經中。它們的有效性有一定的侷限。例如有關食物潔淨與不潔的法律,開始可能只是衛生條律,後來才演變為宗教條律。這些戒律是為回應當時特殊的社會、宗教與衛生環境而立。但後來這些特殊因素已經不存在,遵守它們也就沒有意義了。
耶穌曾顛覆法利塞人的思維,對他們說:「怎麼,連你們也不明白嗎?你們不曉得:凡從外面進入人內的,不能使人污穢,因為進不到他的心,但到他的肚腹內,再排洩到廁所裡去嗎?」瑪爾谷福音作者注:「祂這是說一切食物是潔淨的。」(谷七18~19)
舊約法律的頒布有他們的歷史、文化與政治背景。比如為了保持信仰的純淨和競爭力,制定了處罰背教者的律法。「凡惱恨我的,我要追討他們的罪,從父親直到兒子,甚至三代四代的子孫。」(出二十5)這種懲罰思想是以民自己的想法,卻說成是天主的規定。
此外,他們對待犯姦淫者的處罰手段是殘酷的。舊約聖經提到一個人若同有夫之婦有染,男女雙方都應處以死刑(申廿二13~29)。姦淫雖然不對,但「用石頭砸死犯人」的作法肯定不是天主的旨意。
保存戒律的精神,超越誡律的條文
雖然舊約的誡律,包括十誡在內受到歷史與文化的侷限,但是它的內容也保存了許多萬古常青的優良價值,的確能幫助我們的倫理生命逐漸逐成長。因此耶穌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但耶穌也同時警戒門徒們說:「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瑪五17,20)許多經師和法利塞人只注重法律的條文,耶穌卻要求門徒把握誡律所要守護的倫理價值,維護它們所要發揚的精神,並躲避它們所規勸該避免的錯誤。
做耶穌的門徒,我們屬於「新約」的時代,就必須超越舊約時代思維與實踐,以耶穌基督的福音做為我們生活的準則,活出基督的精神來。
耶穌說:「沒有人將未漂過的布補在舊衣服上的;不然,補上的那塊新布要扯裂了舊的,破綻就更加壞了。也沒有人把新酒裝在舊皮囊裡的;不然,酒漲破了皮囊,酒和皮囊都喪失了;而是新酒應裝在新皮囊裡。」(谷二21~22)
這番話所說的「舊布」、「舊皮囊」指的就是舊約時代,而新布和新酒就是指接受新約福音精神的人。擁有新約精神的人理應接受耶穌的福音訓誨,活出耶穌的精神,而不是回到舊約的不成熟思想。
以民有安息日不許做任何工作的法律。制定這法律的目的是不讓任何人操勞過度,指定他們該當休息,以維護各人的生命與健康。法利塞人卻為了炫耀自己能夠澈底履行法律的條文,而指責耶穌在安息日治好病人。
福音提到有一天耶穌進了會堂,在那裡遇到一個一隻手枯乾了的人。法利塞人在窺察耶穌是否在安息日治好那人,好去控告祂。耶穌卻毫無忌憚,治癒了那個人。祂還提醒那些竊竊私議的法利塞人說:「安息日許行善呢,或作惡呢?許救命呢,或害命呢?」(谷三4)
耶穌的話揭發了法利塞人的偽義。他們其實明白「救命」要緊的道理,因為如果發生在他們自己身上,他們自有一套自圓其說的道理。只不過有殘疾的不是他們自己時,他們就自以為義的追究耶穌不守安息日。
在福音的另一處,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的兒子或牛掉在井裡,在安息日這一天,不立刻拉他上來呢?」(路十四5)所言可謂一針見血,一語道破。
舊約的梅瑟法律是為幫助以民行善避惡。但是因為法律的建構有其人為的不足、和時代的侷限,用於後代就有它們的不稱之處。
耶穌的福音要求我們學習跨越法律的條文,以把握法律的內在精神,幫助我們實踐誡律背後所要追求的倫理目標。福音所提倡的倫理目標,追根究底,就是教導我們實踐「愛主愛人」的精神。
今日教友若對聖經各書尚未熟悉,想要開始閱讀,就不該從舊約部分開始,也不好從新約書信開始,而是應該先熟讀四部福音。正確瞭解耶穌的福音以後,才能夠把握祂的思想、態度和價值觀,並以此做為分辨其他各書內容的正確性與重要性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