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建德
在台灣的多元宗教環境裏成長,幫助我們時常保持一顆開放的心靈,也讓我們對自己宗教的外來觀念多一份敏感的覺察。其中之一即是教會對「救主耶穌」的傳統解釋。
如果有人問我們:「上主的救贖」是什麼意思?我想大部分的人會回答說:我們的原祖犯了原罪,破壞了人跟天主間的關係,因此天主聖父差遣祂的聖子耶穌來到世上,藉著祂在十字架上的受難,把我們從原罪當中拯救出來,讓我們重新成爲上主的子女。
大部分的教友以爲這個道理是耶穌對祂門徒的教導,也是我們信仰的核心,於是很習慣地把「上主的救贖」和「原罪」之類的字眼掛在嘴邊。一些熱心的基督新教徒更是穿上寫著 「我是罪人」的大牌子當街遊行。可是我們是否想過,聽在其他同胞裏,這些話有沒有意義?會不會覺得很刺耳?
其實,耶穌在世時並沒有明確地講過原罪的道理,耶穌宣講的中心是天國的喜訊,給門徒的新誡命是要愛天主和愛人如己,說得更具體就是真福八端。
跟隨耶穌的門徒在耶穌死時作鳥獸散,後來一定是經歷了一個巨大的震撼,把他們從貪生怕死的懦弱門徒轉變成赴湯蹈火都不怕的傳教勇士。這個震撼就是他們經歷了耶穌的復活,同時也直接影響了他們的傳教內容;他們傳教的中心不是耶穌教導的天國喜訊,而是耶穌本人。他們宣講耶穌是救主,相信耶穌,就能獲得救贖。
「耶穌是救主」以及「人在得救後即成為上主的子女」,這是早期教會所相信的。但是早期教會對「救贖」本身的意義並不是那麼清楚,大部分的早期基督徒以爲救贖是上主把我們從「死亡」中解救出來,得到永生。跟這個相關的一個解釋是:以爲救贖是上主把我們從「罪惡」中解救出來,因爲在猶太人的觀念中,死亡和罪惡往往是二合一的觀念。另一個解釋是因著耶穌的「救贖」,我們人類得以分享耶穌的天主性(Divinity)。
早期教會對「救贖」的討論、受到《創世紀》第三章亞當和厄娃故事很大的影響。關於這一點,我們首先應該知道舊約裏有兩個天主創造天地的神話故事,第一個是《創世紀》第一章第1節到第二章第4a節,第二個,也就是有亞當和厄娃的神話故事,從《創世紀》第二章第4b節到第三章第24節。
第一個神話寫在放逐巴比倫及返囘巴勒斯坦的重建時期(公元前600年到500年左右),第二個神話寫在達味王和撒羅滿王時期(公元前1000年左右)。寫第二個神話的人,借著亞當和厄娃來說明為什麼這個世界和人性的不美好,可是猶太人並沒有把它當作是原罪。
在早期教會裏,東半部希臘文化的教會相信因爲原祖犯罪,人類跟著承擔了死亡的後果,但是並沒有繼承「原罪」。他們認爲因著「耶穌的救贖」人類得以「分享天主性」而得永生。亞歷山大的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約在公元140~217年)和奧力振(Origen,182~251年)兩位教父都持這樣的説法。到了東西教會分裂以後,聖馬克西摩(St. Maximus the Confessor,580~662年)更把這個思想發揮,使之成為東方正教以及天主教東方禮教會的重要思想之一。
西半部拉丁文化的教會則傾向以「原罪」來解釋「耶穌的救贖」,因爲原祖的犯罪,人類都繼承了「原罪」,也因爲原罪,人類就此與天主隔離。只有靠著耶穌的救贖,人的「原罪」才得以洗滌,重新成為天主的子女。這個原罪論經過了幾百年的發展,到了聖奧斯定(公元354~430年)才算集大成,成為天主教拉丁羅馬禮教會的傳統道理。
拉丁羅馬禮教會傳統的原罪論,一方面主張人犯罪的必然性(inevitability),另一方面又主張人需要對犯的罪負責任,這種「必然」的犯罪卻又必須「負責」的悲劇性格,似乎是希臘文化裏的特徵,在希臘神話裏屢屢可見,可是為我們東方人,就很難接受這種希臘悲劇性的教義。
在東方世界裏,雖然佛教也講得救,但那是把人從現世的痛苦中拯救出來,把人從輪迴的業障中拯救出來,和我們教會講的「原罪」和「救贖」不一樣。現世的痛苦和死亡是每個人很切身的經驗,這樣的得救論也比較容易了解。可是如果我們告訴國人:「你是罪人,耶穌愛你,你信了耶穌就能夠得救。」,一般人聽了第一個反應恐怕是「誰說我是罪人?」而且,這種說法能夠讓人了解上主愛的福音嗎?
中國哲學有「天人合一」的理想,也有「與造化同遊」的境界。這些都比較接近東方教會的救贖觀念:我們因著追隨耶穌的教導,接受了天主聖神、而得以「分享天主性」,獲得永生。這也與張春申神父七年前在《見證月刊》發表一系列「智慧導師」文章的精神相吻合。
下一次,當你給國人介紹「救主耶穌」時,請不要斬釘截鐵地認定「原罪」是唯一的解釋,請記註:即使在天主教會裏,東方禮的教會和拉丁羅馬禮有關原罪的道理都還不太一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