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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劃】〈天主教徒政治態度及參與之教義詮釋(摘譯)〉 拉辛格樞機、林俊雄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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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辛格樞機
林俊雄譯
 
  此文件於2002年由天主教教義部出版,對象為天主教會之各主教、天主教政治人物以及所有被召參與政治生活的教友。(編者按)
 
一)持續的教導
 
  1、過去二千年來,基督信徒曾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來表達他們對世界所承諾的義務。其中一種便是參與政治生活。初期教會的一位作者這樣寫道:「基督徒充分地扮演公民的角色」。教會對於那些藉著慷慨獻身於政治來服務天主的聖人聖女們表示崇敬。聖多瑪斯‧摩爾便是眾聖人當中被宣為政治家或從政者主保的一位。他因殉道於「人性良知不可侵犯剝奪之尊嚴」而見證了這一點。即使受制於各種心理壓力,聖多瑪斯‧摩爾仍然拒絕妥協,從不放棄「恆常忠誠於合法的政權及機構」,因而使他卓然出眾。他以自己的生與死來教導什麼是「人無法與天主分離;政治也無法與道德分離」。
 
  值得讚揚的是在當今民主社會的真正自由思潮中,每個國民都可以參與政治並領導國家。基督信徒及非基督信徒同樣被要求以全新和更完整的形式來參與公務生活。每人都可以透過選舉決定誰來擔任立法者和政府官員,同時也可以透過其他能促進公共福利的方法,來發展政治上的解決方案和立法上的抉擇。「雖然國民具有不同的互補形式、水平、角色及責任」,但若沒有每一位積極、負責任以及慷慨地參與,民主生活將不會產生結果。
 
  為履行公民義務,教友應依循「基督徒良知」之價值來實行適當的任務,並且給現世生命灌輸基督徒的價值。他們每時每刻都應尊重此秩序的本質與獨立自主,按照每個人獨特的能力及責任,與其他國民攜手合作。「教友絕不可放棄參與『公務生活』,也就是包括了許多不同的經濟、社會、立法、行政及文化的領域,這一切都是為了有組織且制度化地進行大眾福利」。這包括了推廣及維護各種社會利益,譬如社會秩序與和平、自由與平等、尊重生命、尊重環境、正義和守望相助。……
 
二)當前文化與政治辯論之中心要點
 
  ……人們目前對公共福利已更為敏感,不能無視於社會中的某些趨勢,也就是一些藉著立法途徑而倡導的真實危害將給下一代帶來的影響。
 
  今日社會存在著一種文化上的相對主義,我們可以從倫理多元化所強調的概念化與辯護的理由中清楚出。此相對主義將導致理性以及自然道德律的頹廢與瓦解;此外,我們也聽到社會上公開表示,倫理道德的多元性正是民主制度的條件。結果是國民要求他們在道德抉擇上有完全的自主權,而立法者則聲稱自己正是尊重這項自由而制訂法律。其實這些法律忽視了自然道德原則,而屈服於短暫的文化與道德趨勢,把生活中的各個可能面貌視為平等的價值。……然而,廿世紀的歷史給我們證明了,那些承認相對主義為謬誤的國民才是正確的。
 
  3、當然,此相對主義與天主教徒國民的合法自由毫無關係。當信友在面對各種既符合信仰又符合自然道德律理念的不同政見時,他們可以按照個人標準、並依照自己認為哪一個才能帶來最大的公共福利,自由地選擇。……對於天主所留給每個人的自由與責任去判斷的現世問題,教會並不會提出明確的政治解決辦法,也不會建議一個能被公然接受的解決之道。但是,面對攸關信仰和道德律所要求的現世問題時,教會則有權力與義務來發表其論斷。基督信徒「對處理世間事物時,應該承認可以有不同意見存在」,他們也該拒絕那些多元主義思想所反映的道德相對論,因為這些論點將有害於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應立基於正確、紮實、不變的倫理原則,這些原則是社會的生活基礎。
 
  在具體的政治行動上,一般來說存在著不同的政黨。經由這些政黨,公教徒尤其可以透過立法議會,來履行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以對國家的公務生活有所貢獻。…我們不應該在選擇道德原則或基本價值時,被不清楚的多元狀況所困惑。現世選項的合法多元形式,源自於公教徒對政治所承擔的義務,並且直接關係到基督徒道德觀,以及基督信徒的社會訓導。教友應該不斷以此教導自我對照,好確認對於現世的這份具有一致性的責任,影響了他們所參與的政治生活。
 
  教會承認民主政治是國民直接參與政治抉擇的最好表態制度,但除非它對「人」有正確的理解,否則不算成功。公教徒參與政治生活時不可對此原則持有折衷或妥協的態度,否則他們在世上見證及信仰的內在一致性將消失;現代國家所立基的民主架構也將相當脆弱,原因是其基礎並不以人為中心。 對人的尊重才能讓民主政治的參與感成為可能。正如梵二大公會議所教導:「保障個人權利,是私人或團體積極參與政治生活及其管理的必要條件」。……
 
  4、……在此脈絡中,必須注意的是一個完整的基督信徒良知,並且不該允許某人支持某項違反信仰與道德基本內容的政治計畫或單一法律。 基督信仰是個整體統一的信仰,因此若因隔絕了某些特殊的要素而有損於整個天主教的教義,此完整性將無法得到連貫。
 
  當政治活動遇到不容許異議、妥協或減損的倫理原則時,明顯意謂著公教徒所承擔的責任確實是沈重的。在面對「基本且不能讓渡的倫理要求」時,基督信徒應該瞭解到處於危急狀態的,是那關注人類整體利益的道德律本質。
(編者按:這涉及墮胎、安樂死、一夫一妻婚姻制、離婚、同居、教育、毒品濫用、教育、宗教自由、經濟發展權及和平等相關議題)……
 
三)天主教對現世秩序與多元主義獨立自主之教義原則
 
  6、……教會訓導權的正當功能是為了指導與啟發信友的道德良知,特別是對那些參與政治生活的信友,好使他們的行為始終對人類整體性的提升與公共福利方面提供服務。教會社會訓導並不是對於某些國家政府的侵擾。它明確地向教友提出與道德一致的義務,此義務發自於獨一無二的良知。
 
  「在他們的生命中不可有兩個平行的生命:一面是所謂『屬靈的』生命及其價值和要求;另一面是所謂『世俗的』生命,即家庭生活、工作、社交、政治參與及文化活動。與基督葡萄樹相結合的樹枝,在生命及活動的每一個範圍內都結果實。的確,信徒生活的每一領域,都屬天主的計畫中,祂願意這些領域都成為啟示及實現耶穌基督之愛,光榮天父及服務弟兄的「歷史性場合」。每個活動、每個情況、每一具體責任──如工作中的技術及合作、家庭中的愛及奉獻、兒女的教育、為社會服務及公共生活、文化界的促進真理等─都是上智安排的機會,為能『經常修練信德、望德及愛德』。」(教友傳教法令,4)面對政治問題而聽從道德良知的生活與行動,並非意謂著像奴隸般接受背道而馳的政治立場或意謂著某些宗派主義;這符合良知的生活和行動,是基督信徒做出合宜貢獻的一種具體方式,並藉此方式促使社會更加正義且符合人性尊嚴。……
 
四)關於特殊狀況之考慮事項
 
  ……我們信仰「道路、真理和生命」(若十四6)的耶穌基督,而這信仰是在呼籲基督徒盡更大的努力來建立一種福音所啟示的文化,此信仰將使我們回歸到天主教傳統的內容與價值。以現代文化所能理解的術語來呈現天主教在靈修、知識和倫理道德方面的傳統是當今一項重要的任務,目的也是為了避免天主教文化離散社群。
 
  ……基督信徒必須拒絕被烏托邦觀點所影響的政治立場與活動,因為烏托邦觀點把聖經信仰的傳統轉向一種沒有天主的預像,它惡意地利用了宗教,引導良知達至一個純屬世俗的希望,並且掏空或重新詮釋基督信徒奮力進入永生的觀點。
 
  同時,教會訓導認為沒有真理便沒有真正的自由。「真理與自由,或攜手並進,或悲慘地同歸於盡」,當真理在某一個社會中已不被提及和尋求時,真正實踐自由的形式都將被削弱,而導向放蕩以及個人主義的扭曲狀態,並且將破壞人性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
 
五)結論
 
  9. 此教義詮釋所提及的原則,是為清楚顯示在基督信徒生活的合一層面上,最重要的觀念之一即是:梵二大公會議所提起的「信仰與生活之間」以及「福音與文化之間」的連貫性。此大公會議勸誡基督信徒「本著福音的精神,忠實滿全此事的任務,因為信友不獨是天國子民,亦是此世的國民。固然,在此世,我們並沒有永久的國土,而應尋求來生的國土,但如果信友認為可以因此而忽略比世任務,不明白信德更要他們各依其使命滿全比世任務,則是遠離真理。……信友……應該為自身可以從事此世活動而慶幸,把人類所有的努力,無論其屬於家庭、職業或科學技術的一切,同宗教價值,綜合為一個有生命的系統,並在宗教的最高原則下,將一切指向天主的光榮。」
 
  至尊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2002年11月21日公開會面時批准且命令出版此信理部會議決議之註釋。
 
部長+若瑟‧拉辛格樞機
秘書+維切利榮譽退休總主教(Tarcisio BERTONE, S.D.B)
於2002年11月24日基督君王節發自羅馬天主教信理部
 
 

附註:
《致狄奧尼書》5,5;參《天主教教理》no.2240。
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手諭《宣布聖多瑪斯‧摩爾為政治家與政府官員之主保》,1〈教廷公報〉93(2001),76-80。
同上no.4。
《牧職憲章》no.31;《天主教教理》no.1915。
《牧職憲章》no.75。
若望保祿二世《平信徒》勸諭no.42:〈教廷公報〉81(1989),393-521。此教義註釋主要是與公教徒之政治參與相關。主教有權力與義務提出與社會秩序相關之道德原則;「無論如何,積極參加政黨是保留給教友的。」(《平信徒》勸諭no.60)。參聖職部《司鐸聖職及生活指南》no.33(1994年3月31日)。
《牧職憲章》no.76。
《牧職憲章》no.36。
《教友傳教法令》no.7;《教會憲章》no.36;《牧職憲章》no.31及43。
《平信徒》勸諭no.42
《一百週年》通諭no.46,〈教廷公報〉83(1991)793-867;《真理的光輝》通諭,〈教廷公報〉85(1993),1133-1228;「在義大利國會之演講」,羅馬觀察報no.5(2002年11月15日)。
參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no.22:〈教廷公報〉87(1995),401-522。
《牧職憲章》no.76。
《牧職憲章》no.75。
《牧職憲章》no.43 及75。
《牧職憲章》no.25。
《牧職憲章》no.73。
《牧職憲章》no.75。
《天主教教理》no.2304。
《平信徒》勸諭no.59。
《牧職憲章》no.43;《平信徒》勸諭no.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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